时间:2022-12-04 21:18:18来源:法律常识
透支本金金额的确定应当以持卡人持卡消费的实际金额为依据,对此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应当提供交易对手的开户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资金结算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等客观性证据加以证明,而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仅仅进行了单方陈述,并没有举示任何的客观性证据,且持卡人对民某银行的这种单方陈述从未表示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然而,原审判决却单纯依照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陈述确定未还本金额,进而支持了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本金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结果确有错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