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2:18:25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诉讼或者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夫妻双方及债权人一旦自行协商解决不了,就需要人民法院来辨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债务的性质呢?本文从江苏省本地的司法实践来进行说明,希望读者关注和留言。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定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次,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诉讼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举证呢?司法实践中,举证规则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官会根据司法解释观点,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书面承诺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应当提供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初步证据,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那么,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及服务等。通常应当结合债务发生的原因、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例如:(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例如:(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例如:(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2)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4)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律师建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夫妻双方均应当参与家庭财富的管理。,当家庭因为生活或者经营需要,不得已而向第三方举债时,一定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旦发现,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尤其是贷款公司或其他不明第三方催债时,一定要冷静判断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避免陷入非法或者个人债务的漩涡。同时,要强化个人举债与公司举债的区别,避免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一旦产生诉讼,极有可能将家庭财富带入到公司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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