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0:14:3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伍文汇律师收到一个“情理之中,却又意料之外”的原告撤诉裁定,原来是伍律师代理被告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伍律师的成功代理为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推翻了接近80万元的“民间借贷”款项。本案开过两次庭,在第二次的庭审中,法官明确表示,根据我方被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认为本案并非是“民间借贷”,所以原告若坚持不撤诉,本案也将会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请,案件撤诉后,当事人十分满意,充分肯定了律师的诉讼策略。
01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为某A公司介绍业务,A公司同意给张某业务提成款,由于张某与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某关系较好,双方之间关于居间合作的权利义务和分成并无书面协议,2018年起,当事人张某陆陆续续收到A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的80万元的款项,并且于某让张某每次领款时打一个“暂支单”,本案中原告就以合计80万元的“暂支单”和对应的转账凭证两份证据起诉张某,认为是公司向张某出借了80万元,向其主张要回借款。
02
律师指导当事人取证发挥关键作用
伍律师接受案件后,在和当事人详细聊了解案情后,得出本案并非是“民间借贷”,并且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该笔款项按照当事人的交代,是本应当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款,但是当事人也并未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样若我方当事人无法明确证明收取80万元款项的合法性,那么原告即便无法证明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原告依旧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我方当事人要回80万元,所以刚接手案件时,伍律师认为本案还是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我方败诉。
在和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后,得知对方公司于某主动要求和我方当事人谈判,所以伍律师认为双方的关系还有协商沟通的机会,遂建议我方当事人前去和对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再做一番详细的交谈,把该事件完完全全的还原并录音,通话中对方实际控制人承认应当合计支付我方当事人100万元,但是因为公司的货款未完全收回,认为我方当事人有责任且收取80万元未向公司开具发票,所以公司要起诉我方当事人挽回损失。
那么在该份通话录音中,对方公司于某实际已经承认,本案的案款并非是“借款”性质,而是双方合作上的纠纷。关于该通话录音还有一段小插曲,通话时间为一个小时,因为通话录音并不能截取,所以我们完整的提交了该一个小时的录音,但是在准备将录音翻译成文字的时候傻眼了,竟然一个字都听不懂,因为当事人是用苏州话说的,所以伍律师找了苏州的朋友,并且和当事人核对,花费了三天时间将录音整理成文字。付出是值得的,这个通话录音对本案的翻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03
暂支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相关法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关系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二)裁判规则
1.因暂支单款项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暂支单事由为前提认定款项性质——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永军公司诉林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工向单位暂支款项发生纠纷,其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暂支事由为前提,若暂支款项系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需要,则为劳动合同纠纷,法院不能以一般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但在暂支事由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诉请作出处理。
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6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8月08日第6版
2.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暂支的款项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的暂支款项主要用来业务花费,而单位主张职工应全部返还但又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用于职工个人花费的,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单位应将相关业务花费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报销。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3.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苏州百仕达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林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借款关系应返还借款的,应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及交付的事实,若不能举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工资表内嵌入借款的不具有借据的效力——中山市华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冯坤仔借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者在员工工资表中嵌入借款时,没有要求员工出具相应的借据,员工不认可其有向公司借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的规定,用人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款的合意及已交付的情况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工资表内嵌入借款具有借据效力。
案号:(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
5.公司职工与单位发生的款项往来在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是用于用人单位业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福州某公司诉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如果证明款项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那么发生纠纷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的,则可能属于民间借贷。
来源:张家麟主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6.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不属于民间借贷——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诉王然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就员工填写借支单,从公司财务领取款项的行为性质问题,应当根据领款的实际目的与用途确定。对于借支款项用于办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内部借支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而不应按民间借贷关系,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市第三级中级人民法院网2016-08-05
(三)相关观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
现实情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情况,这些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而发生,如垫付差旅费后报销等。但也不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借贷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借款以缓解资金困难等。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都可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但借贷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资金往来发生纠纷时,如能证明资金是用于用人单位经营的,可按劳动争议解决,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相反,如无证据证明是用于用人单位经营的则可能属于是借贷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摘自《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2、暂支款纠纷的三种处理模式
①暂支单已写明或者双方对暂支事由陈述一致的情况。若事由为“购买材料”、“垫付货款”、“扣缴税款”等履行单位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公务支出,即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事由为“个人生活需要”、“家庭应急”、“个人经营需要”等暂支者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而暂支的款项,应当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
②双方对暂支款的结算有约定的情况。虽职工系因履行职务暂支款项,但此后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债权债务原因已对暂支款的归还、抵扣等作出约定、结算,或因此出具相应的借条、欠条的,则可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③对“暂支用途”表述不明确或双方对暂支事由存在争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如企业提供的暂支单中未写明暂支用途,双方当事人对款项的暂支事由又陈述不一致的,若企业坚持暂支款项为员工向企业的借款的,可提供公司章程、账册等有明确记载内容的证据,若不足以证明的,则承担该诉讼请求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摘自《暂支单的性质认定》,作者:方指挥、王丽娜,《人民法院报》2013年08月08日第6版
04
律师代理案件心得
本案刚接手,确实压力有点大,因为从原告提交的暂支单和转账凭证两份证据的表象中,与借款似乎是有关联的,即便原告无法证明是借款,但是原告仍然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我方当事人,所以想要完全为当事人推翻掉80万元的债务纠纷,是律师想要解决的问题。在分析我方和对方的现有关系后,积极指导当事人进行录音取证,成功取得关键录音证据,并且提交居间总价款接近一千万的合同,让法官更加确定我方收取不到百分之十的居间费,是符合常理的。
本案中关于暂支单的法律性质,伍律师也提交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人民法院报作为指导案例的(2012)浙甬商终字第617号判决书,以及相关指导案例和关于暂支单的并非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在有力的证据和法律分析的支撑下,争取到法官的内心确认,最终裁定撤诉,为我当事人赢得此案。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在与他人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好权利义务,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伍文汇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