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2:07:15来源:法律常识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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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于提高了政治站位,深入研究了全案事实,掌握了相关证据,抓住本案的重点,作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得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刘某深表感谢,受到被告人家属的称赞,依法取得了辩护的成功!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重大的案件成功的辩护》
办案律师:
邝庆刚、林海宝
基本案情
陈某辉、陈某金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是广东省清远市第一大黑恶势力案件,代号为“11·11”专案(以下简称“11·11专案”),也是中央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的重大涉黑犯罪案件。上世纪90年代初,陈某金在陈某辉等人的支持下,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担任了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沙塘村民小组干部,并利诱吸收多名手下。之后,陈某金借村民小组干部换届之机,通过操纵选举将其手下推选为大沙塘村民小组的干部,形成了对村民小组的控制。多年来,陈某辉、陈某金通过笼络村民、招纳马仔、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陈某辉等人通过控制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大肆侵占村民个人及村集体土地资源,垄断村中工程建设;并多次通过串通投标垄断河砂开采项目,非法获利逾十亿元。除此之外,该组织还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插手民间纠纷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时间跨度大,人数众多,案情十分复杂,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被告多达35人,案卷多达630个,2440张光盘。由于案情重大,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主管公诉的领导亲自担任公诉人,全程参与诉讼活动。
辩护策略
2018年5月7日,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辉、陈某金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第六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邝庆刚、林海宝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就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等问题,多次认真研究,分析本案,确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一)提高政治站位、既不走过场,也决不哗众取宠。这是一起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央电视台和广东省电视台多次进行过报道,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进行辩护,既不走过场,也决不能哗众取宠,在法庭上发表不当的言论。
(二)认真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对其定性和犯罪事实不同意见,寻找辩护重点。接受委托后,邝庆刚、林海宝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刘某,听取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从中找到了突破口。
(三)反复阅卷,先理清全案的全部事实,再找出矛盾的地方,再一一甑别,找到有力的证据。邝庆刚、林海宝律师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一一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分析比较,终于找到了有力的证据。
(四)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法庭上的主动,达到辩护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串通投标罪三个罪名,并被排在第六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分子被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此,邝庆刚、林海宝律师确定了辩护的目标是去掉洗钱罪。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某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以及“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有异议,该罪应属于单位犯罪,如果公司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某也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起诉书》指控串通投标罪没有有异议,但认为该罪应属于被告人刘某所在水利水电公司的单位犯罪,请法院依法予以重新认定。
2.在串通投标罪中,被告人刘某作为清远市水利水电公司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人刘某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洗钱罪有异议。被告人刘某完全不构成洗钱罪。
1.被告人刘某不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指控被告人刘某洗钱罪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1)所有资金都不是被告人刘某的,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刘某没有洗钱的犯罪故意。
(2)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刘某并不明知陈某辉、潘某添等人投入新疆水电站的资金来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
(3)从洗钱罪的客体而言,被告人刘某并无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从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而言,被告人刘某不存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
判决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十天的审理,一审判决认真地采纳了邝庆刚、林海宝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洗钱罪不成立(全部被告中唯一去掉一项罪名的被告),从起诉书的排在第6位,最终排在了判决书的第19位,量刑也较轻,二审也维持了原判。本案由于提高了政治站位,深入研究了全案事实,掌握了相关证据,抓住本案的重点,作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得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刘某深表感谢,受到被告人家属的称赞,依法取得了辩护的成功!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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