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1:37:1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
案件代理效果往往与律师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密切相关,尤其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为有效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为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律师如何有效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显得尤为重要。近日,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笔者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有一处特殊点,即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无被告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如何立案和保全?笔者结合代理经验,以该案为例,撰写此文,以飨读者。
- 赵青航 -
赵青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兼任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先后求学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多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数十起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业余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逾五年。已出版专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制度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和《律师应是怎样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参编书籍各三部,在《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中国社会组织》等刊物上发表九十余篇论文、案例评析与办案纪实。
2018年,方某将56万元出借给高某和张某夫妻,但借款到期后高某夫妻销声匿迹,方某无法联系此二人归还借款。笔者建议方某起诉以维权,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期保全到的财产能够保障之后作出的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据方某所述,他只能准确提供高某、张某和他们儿子高小某的姓名,但无法提供高某和张某现在的住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财产线索等重要信息。由于方某提供的信息实在有限,摆在代理律师面前的障碍很明显:
如何有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本案中即被告一家三口人的姓名),把握调查重点,然后层层推进,方可实现立案及诉前保全“从0到1”的突破。笔者将具体操作展示如下:
第一步,利用互联网及检索工具,锁定被告的身份信息。
法院的立案要求,起诉时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是代理律师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本案的立案起诉工作根本无法完成,更遑论维权成功。代理律师反复向当事人核实若干信息后,以抱存一线希望的心态,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亦可)检索出同名同姓的高某名下有多家企业。根据经验,如果高某及张某作为公司股东或担任公司高管,公司备案登记信息(通常称作为“公司内档”)内往往会有其身份信息。为了进一步确认本案中的“高某”是否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等,笔者又通过对张某、高小某的姓名进行连续交叉检索,发现在高小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中,高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该公司注册地正好位于高某所在的城市,法定代表人“高小某”和监事“高某”的姓名均和方某提供的高小某、高某的姓名一致。基于此,笔者断定该监事“高某”就是本案的借款人高某。
随后,通过对该监事“高某”进行二次关联检索,笔者发现高某作为股东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且持股比例都达到65%以上。但如何获取高某和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这便需要律师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
第二步,律师前往相关行政部门查询、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可以看出,《办法》明确了律师只有在代理诉讼活动,以及出示立案证明(即法院正式立案)后才能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事实上,律师在处理日常非诉讼案件中,尤其是提供企业并购法律服务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时,均需要查询该项目关联企业的档案资料。为此,之前大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均已放宽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门槛,但各地查询所需的要求和手续文件尚未统一,导致律师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存在一定困难。所幸,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就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具体到本案中,高某作为股东的两家公司注册地分别在该市的X区和H区,笔者持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证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公司内档。在公司内档投资人信息栏、公司章程及股东信息中均能查出高某的身份信息(主要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个人相关信息。
在获取高某身份信息后,依据该省公安厅和司法厅印发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笔者携带律所介绍信,在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后便可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高某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等)。因张某系高某的妻子,笔者可基于二人的婚姻关系同时查出张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至此,高某和张某的被告主体信息终得以明确。
第三步,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获取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提供财产担保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的事项中需包含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所以,司法实践中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被保全的当事人(即本案被告)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查封、扣押和冻结被保全当事人的财产。为此,笔者绘制了一张流程图,以展示相关的思路与步骤:
代理律师如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信息?这极大地考验律师对财产“线索”的追踪能力。本案中,依照方某陈述的信息和律师调查取证的结果,笔者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大致包括高某和张某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财付通账户信息、不动产房屋信息、公司股权信息等四类(见《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其中:
①关于银行账户信息,方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款出借给张某,笔者可直接锁定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
②关于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财付通账户信息,笔者可先通过调取的公司内档中获得高某的手机联系方式,再利用支付宝和微信的搜索功能来验证该手机号是否为高某对应的财产账户;
③关于房屋不动产信息,笔者则是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高某与张某的户籍中载明的住址信息,以及公司内档中高某的住址信息,赴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来确认前述地址上对应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是否为高某和张某;
④关于公司股权信息,笔者通过天眼查等检索平台以及调取的公司内档备案信息,可直接掌握高某持股比例、出资实缴等信息。
最终,笔者向法院提供以下《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通过上述调查(主要是财产信息检索与提取)和取证工作,笔者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共向法院提供了多达8条财产线索信息。这不仅为法院的保全乃至日后的执行提供了便利,也极大地缓解了方某对案件判决后难以得到执行的忧虑。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律师诉前准备工作(尤其是起诉立案的材料准备工作)不仅需要经验的积累,还需要缜密的思维,如此方可做到层层递进。律师需要把诉前调查取证工作落实到每一处细节,才能帮助当事人克服和解决问题,尽心尽职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