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恩施刑事辩护律师,找恩施刑事辩护律师电话

时间:2022-12-05 01:31:2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8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因其怀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市检二部刑诉(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自XX年4月开始通过微信名称“吴某”、“娜娜”、“小娜”与恩施市夏某取得联系,收取夏某的货款后,通过物流邮寄方式给夏某销售伪劣卷烟,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经查实,被告人范某某销售给夏某的卷烟名为“芙蓉王(硬盒)”、“黄鹤楼(软蓝)”、“中华(硬盒)”,其中以“吴某”身份给夏某销售4笔,价值20350元,以“娜娜”身份给夏某销售83笔,价值329040元,以“小娜”身份给夏某销售10笔,价值49300元,销售货值总金额为398690元。

XX年1月1日,夏某被抓获后,对被告人范某某销售给夏某的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XX年6月20日,夏某已被本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在公诉机关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建议对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自愿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交易截图、交易清单等电子数据,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某家庭困难,有三个小孩要抚养,最小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被告人范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罚金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其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走访,亦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家庭困难,应对罚金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刑也是刑罚,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被告人范某某所触犯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标准,判处罚金刑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被告人范某某家庭确实困难,当地村集体组织亦证明其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范某某需缴纳的罚金数额巨大,本院准许在被告人范某某缴纳部分罚金后,对其余罚金分期或延期缴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的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余下罚金分期或延期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湖北恩施刑事律师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