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1:33:28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拾金不昧,怎么能是盗窃呢?”广东江门,一男子到餐厅买快餐时,见一张无人的餐桌上有部手机,就拿起来带走了,事后被警方抓获,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
这名男子姓黄,是一名公交司机。当天,他去一家餐厅买快餐。点完餐后,他发现离自己不到一米的一张桌子上有部苹果手机,旁边没人。
他就坐了过去,边用自己的手机付钱,边观察周围,见没人注意那部手机,就从桌上的抽纸包里拿出两种餐巾纸,把那部手机拿起来,用餐巾纸盖住拿在手里。等服务员打包好快餐以后,他一手拿快餐,一手拿着用餐巾纸遮住的手机,快速离开餐厅。
回到公交车上以后,开车期间,那部手机响了两次,他都没接。过了三四十分钟,他直接把那部手机关机了。
又过了将近一个小时,黄某给领导发微信说:“我在车上捡到一台手机,现在拿回办公室给你。”对方说自己下班了,让他交给其他人。随后,他把手机放在公交车上。
三个小时左右以后,警方找到他,问他是不是偷了一部手机,他说自己是捡了一部手机,带民警到车上拿出手机。
事后,他告诉警方,当时他是想拿那部手机自己用,但因为有密码打不开,就想交给公司,让公司联系失主。
而其实那部手机是餐厅一名员工的,那名员工上班期间,把手机放在距离收银台比较近的那张餐桌上,方便接电话,没想到被黄某拿走。等她发现手机丢了以后,就查看监控,发现是来吃过好几次饭的黄某拿走了,随即报警。
事后,经鉴定,那部手机价值4300元。
法庭上,黄某辩解说,自己没想把手机据为己有,就是捡了以后交给公司,想让公司还给失主,是拾金不昧,不是盗窃。
【@家子说法 】
一、黄某是否是盗窃?
在这个案件里,检察院认为黄某构成盗窃,黄某则辩解说自己是拾得遗失物。
盗窃与拾得遗失物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财物是否处于遗失状态,也就是有无人员对其进行占有。如果无人占有,则属于遗失物,否则就不属于遗失物。
而当时黄某获得手机时,手机放在餐厅的餐桌上,虽然当时无人对其直接占有。但由于这部手机属于店员所有,是店员为方便接听电话所放置,距离店员并不远,店员也知晓其位置,可以随时对手机转化为直接占有,加上餐厅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以这部手机在日常观念上仍然属于店员的占有之下,并非遗失物。
黄某拿取时,也是采取了先四处张望,又用餐巾纸遮住的方式,才秘密将其带走,说明其也意识到当时这部手机很可能处于他人观念占有中,但仍然将其带走。
而要构成盗窃罪,除了窃取行为以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想把手机据为己有,则构成盗窃。
在这个案件里,黄某虽然辩解说自己是想让单位将手机还给手机,客观他也联系了单位领导,准备交还手机。但是,他拿走手机以后,电话两次响起都没接听,又将手机关机,结合他在警方处的供述,足以认定他当时拿取手机时就是为了据为己有,自己使用,只是由于无法解开手机密码,才转而想将手机交给单位。
而这个时候,他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已经构成盗窃罪。至于他得手以后如何处理手机,都无法改变构成犯罪的事实了。
二、黄某该被如何处罚?
对于普通的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金额较大的(在江门为2000元以上),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黄某盗窃的手机价值4300元,应该在这个范围内量刑。
比较特殊的是,黄某的律师辩解说黄某被警方找到以后,如实交待了作案过程,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坦白的内容包括犯罪过程和犯罪动机,法院查明,他对主要犯罪事实尤其是其犯罪动机的供述前后反复,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均拒不交代其非法占有涉案手机的主观故意,所以没有认定他构成坦白。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犯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其实,从黄某的犯罪过程来看,其实就是一瞬间的贪念害了他,事后他虽然有想交还手机的意识,但为时已晚,大错已经铸成,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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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台山市人民法院,分析部分除特别注明以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图文无关)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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