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1:40:1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A先生与甲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A先生向甲公司增资,双方因增资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A先生与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B先生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如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新三板挂牌,则A先生有权要求B先生按照一定市盈率回购A先生所持有的股权,《补充协议》未约定主管及管辖。
双方签署协议后,A先生支付了增资款项,甲公司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新三板挂牌,A先生遂以B先生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先生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回购A先生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问题提出
本案中,A先生系基于《补充协议》约定向B先生主张权利,但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主管及管辖,此种情况下A先生是否能直接按照主协议,即《增资协议》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在补充协议未约定主管及管辖条款的情况下,补充协议能否适用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核心在于确定补充协议是否独立于主协议,若补充协议仅仅是对主协议内容的补充,那么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适用于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可以独立于主协议存在,且其决定的事项可以与主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区分,那么这样的补充条款将不会当然适用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在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2015)执申字第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在何晓军与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94号中,法院以“《协议书》约定仲裁协议,虽然该《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但补充协议除对前协议予以补充外,每份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不变”,”认定补充协议可适用主协议的仲裁约定。
那么,如何判断补充协议是否独立呢?我们以一则案例来说明:
在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南通衡麓泰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0)京04民特3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至于《补充协议》是否适用《增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则需要审查两份协议是否存在不可分性,而审查的基础是对二协议具体条款的查明、认定”,最终认定“根据上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作为“本补充协议未规定的有关的事宜”应该“适用增资协议”,同时仍是根据上述约定,《补充协议》及《增资协议》均为增资扩股各方达成的“完全合意”,两份协议作为增资扩股各方合意的总体呈现,密不可分、无法独立存在,因此,王国安等认为《补充协议》无仲裁协议,不应由仲裁委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个案之间存在签约背景、约定内容及履约情况等差异,补充协议是否独立于主协议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仲裁委观点
本案中,蓝石商事律师团队作为A先生的代理人,就主管及管辖撰写了针对性法律意见,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角度阐释了增资协议内容的明确离不开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增资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蓝石商事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补充协议适用主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
律师建议
交易双方在谈判及签署协议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协议的主要内容,诸如标的、标的额、数量、交付时间等,而忽略主管及管辖条款的约定,但实践中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此种争议不仅耽误了权利救济的时间,也会给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了可能性,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主管及管辖条款对权利救济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此,我们对主管及管辖的约定提出以下建议:
1. 明确:不论是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均应当明确约定主管及管辖条款,且应当尽量一致;
2. 具体:主管及管辖的约定应当具体,如约定为“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守约方所在地起诉”等情形,则很大可能因为约定不明而导致约定无效;如约定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签订地;
3. 准确:协议内容应当准确载明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的名称,实践中因名称不准确导致无法确定具体主管及管辖机关情形较多,由此也易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