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20:07来源:法律常识
戴永生:做刑辩溯本求源 办民商缜密周至
文/彭川
“民主法治与您同行,和谐幸福与您相伴”这是戴永生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设计的电话彩铃祝福语。戴永生,法学博士,原任漳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法院党组副书记,现任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法官到律师,他实现了完美地转身,2010年10月又创办了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身份变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信念始终不变。他认为律师和法官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官不同的是,律师必须运用娴熟的法律和诉讼技能,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正直、诚信、勤勉、尽职”是他秉承的执业理念和工作准则。他给自己提出的要求是:精通法律,勤勉尽职,敬业进取。
他是一名具有极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的律师,办案从不放弃任何案件细节,善于把审判思维与律师实务紧密结合。办理刑事案件,坚持有效辩护和精细化办案,所办案件有的获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的被决定不捕、不诉、撤销指控、指令再审;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无论是几亿、几千万、几百万的大案件,还是几万、几千元的小案件,都精心研究设计最佳的办案方案,认真研判和运用证据,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担任法律顾问为聘请方防范风险、化解纠纷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法律保障。
从法官变身律师十几年来,他办理了上千起案件,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赖。他深知当事人一双双目光所蕴含的期待,他通过孜孜不倦的法律实践,迎来了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他办理的部分案件:
江西省安远县刘某非法经营烟草一案,情节特别严重,作为辩护人他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是货主,刘某只是运输人员。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刘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福建省晋江市苏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苏某因在浙江义乌经营瓷砖销售,与同行的尤某某发生瓷砖销售代理权纠纷,苏某某等七人在与尤某某等人的纠纷争执中,损坏尤某某店内一定价值的财物,被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作不起诉决定。
安徽省滁州市的石某伪造货币、非法购买、销售假币一案,作为辩护人他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本案证明石某伪造货币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伪造货币罪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郑某等人走私废物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等人受郑某某(另案处理)雇请,在“利运达”号货船上工作,15次驾“利运达”号货船从香港运输旧衣物至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口,走私废物共计8035.66吨。 作为辩护人他提出,被告人不是船东,也不是货主,也没有具体规划船行走路线或者到码头联系运载装卸事项,没有参与分赃牟利,也不是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事前事中未与走私犯罪行为人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郑某犯走私废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某在校学生,2015年,因为缺乏防范社会风险意识,轻信社会上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社会人员。导致该银行卡被诈骗犯罪人员所利用,银行卡进出交易资金达40多万元。该学生因此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作为辩护人他根据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结合相关事实提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该学生终获无罪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的易某,在微信小程序的商务推广活动中,涉嫌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2018年4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作为辩护人他根据嫌疑人陈述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嫌疑人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为客户开发微信小程序,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是真实的,其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及对合同价款约定是否虚高,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应以刑事犯罪行为对待的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代理陈某就诉争店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综372号判决对陈某排除执行异议的主张予以支持。认定陈某购买诉争店面的时间先于交行龙岩分行设定抵押权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交行龙岩分行对诉争店面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但陈某对登记在华亿公司名下的诉争店面享有的权利亦能够排除执行。交行龙岩分行不服终审判决申诉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诉申请。
代理原审被告担保人杨某、黄某、借款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提出的担保借款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担保人杨某、黄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陈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代理意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上诉人李某因诉被上诉人莆田市某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莆田市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莆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莆田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代理福建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业主方)因不认可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工程结算总价4186万元,起诉施工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岩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工程结算总价2550万元。为福建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36万元。
他和所有法律人一样,将法律人的理想和使命牢记于心,融入血脉和灵魂,为人们撑起一片晴空;将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根植于每一个案件,为人们带去正义与公平;用法治精神构筑着中国的法治大厦、铸就着一片朗朗乾坤,可谓呕心沥血、殚精竭虑。
在法官任上,他担任法院常务副院长、法院党组副书记。无论是对再审申诉的当事人,还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他始终将公平与正义放在首位。他常说“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如果法院都不讲理了,那老百姓就没有地方讲理了”。作为法律人,无私无畏、是非分明是他为“官”的一个准则,人民法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使他深知肩上天平的份量……
当机立断,力挽狂澜
法官任上,有一次,漳平市煤炭供销公司经理、书记两人急匆匆地来到戴永生的办公室,称公司在常州被骗去十万元可背书转让汇票,要求法院帮助处理。
原来,该公司在常州与他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对方将一张伪造的填有400万元的假支票交该公司业务人员,公司便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对方作为合同履行担保,当银行告知这是一张假支票时,骗子正持该公司的无条件付款汇票向常州市某银行要求兑付。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七十二小时内必须付款。当时,该公司出票时间是8月17日。银行电称,如在当日(即8月21日)下午二时前,公司未提供止付的法律手续,银行只能按照程序予以支付。戴永生听取公司经理叙述,随即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而漳平市的出票银行为该公司出据的汇票并未填写支付地。经查询出票银行,此付款汇票是一张可以在全国任何城市都可以支付的汇票,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戴永生立即与银行联系,银行答复,不填写支付地,即可在全国各地支取,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处理,那就只能眼睁睁地让骗子将十万元取走了。经过仔细研究分析,戴永生断然作出受理决定,他对立案庭法官说:“当前,国有企业困难重重,为了挽回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就是个人担点风险也算不了什么。”接着,他当即与民庭庭长利用中午时间研究并发出公示催告。
终于在下午一点多钟,一张盖有漳平市人民法院院印的法律文书,通过漳平市银行传真发往常州,最后,一份被骗的汇票终被宣布作废,票款安然回到漳平市煤炭供销公司。该公司经理激动地说,“戴副院长,多亏了您才挽回了我们的经济损失,要不然我们得受多大的处分啊!”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作为一名法院副院长,戴永生将责任与使命、正义与公平始终牢记于心。一次在执行一个地属企业债务案件中,他了解到该企业长期占用国有商业银行几百万元款项,几年来该企业效益一直较好,且具有还债履行能力。为此,法院向该企业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履行义务,该企业行政领导自恃是地属企业“财大气粗”,竞公然对前往执行的法官说:“没有你们法院的事,你们法院的屁股坐歪了。”戴永生当即义正辞严地说:“债务案件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应当依法执行,如果企业认为案件有错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该企业领导见戴永生软硬不吃,便无理取闹:“你们要是执行了,我们全厂职工就到你们法院静坐找饭吃。”协助执行的银行领导也来电话:“你们不能把钱划走,否则上级领导怪罪下来,你们担当不起……”在此等压力下,戴永生仍坚持原则,依法做了强制执行,并在市委政法委和市人大的支持下,最终促使该企业自动履行了债务。
戴永生说,“法律是公正的,执法者良好的品德与刚正不阿的人格,是公正执法的保证。”是的,戴永生就是这样用强烈的事业心和执法者无私无畏的精神托起了法律的天平。
顽强拼搏、开拓进取
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是戴永生为“官”的又一信条。漳平市法院系统抓基层创服务窗口单位建设,作为副院长的戴永生没日没夜地奔波,深入创建单位,认真调查研究,组织建立案件催办、督办制度、法官分片联系制度和干警警务日记制度等。他针对漳平市林区覆盖面积广,林业生产单位分散等特点,率先在全林区试行建立了林区、林业生产单位司法联络员制度,为及时沟通与林业生产单位的联系、解决林区林事纠纷和林业生产经营、林区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他所分管的林业审判庭是集林业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庭,他凭借娴熟的业务能力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勘查现场、核实证据,精心组织各类案件的审理,使林业审判工作每年都上升一个台阶,从而使林业审判庭跻身全林区先进行列
甘当公仆、服务人民
戴永生常说:“法院工作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体现,作为法官更应有公仆意识,因为人民法官的作为,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有一次,一对四川父子前来法院申请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家境拮据,到漳平市时他们已身无分文,当夜即露宿在法院门口。戴永生副院长了解了情况后,立即拿出钱让他们先去吃饭,随后又特案特办受理并组织执行,并亲自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当四川父子从这位副院长手里接过执行款时,禁不住感激得热泪盈眶……为此,《福建经济报》还以“四川农民远道求助,漳平法官连夜相帮”为题作了报道。
又有一次,适逢除夕,戴永生在法院值班,有一位叫吴某钟的漳平市桂林街道高明村村民,其女儿在一家私营企业务工时手指意外致残,这位村民的女儿不仅丧失劳动能力且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可谓雪上加霜。由于年关在即,一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他当即拿出自己的工资1000元,交给吴某钟暂解燃眉之急……
戴永生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务实的开拓精神实现着人生的价值,赢得了人们的信赖。
多年来,他不但在刑事辩护方面造诣颇深,在民商事诉讼代理方面也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他曾荣获“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事迹被《优秀共产党员成就博览》《政协委员风采》《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律师年鉴》《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道路▪中国梦》等书刊收录。他用责任感、使命感铸就了自己的法律人生,用法治精神为社会撑起一片蓝天,铸就一片朗朗乾坤。
他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初,在学校,老师的谆谆教诲使他懂得了人生奋斗的价值,在家里,他的母亲对他有着殷切的希望,希望他从小立志干好事业。1976年,正值“文革”结束,他高中毕业下乡插队的3年时间里,劳动之余当别人在打牌、玩耍,他却始终坚持自学。
1981年他作为国家刚恢复高考制度的首批大学毕业生,自觉服从分配到偏远的漳平市双洋乡当了一名农业技术员,1984年,时年23岁被破格提升担任共青团漳平市委副书记,1988年又被调任漳平市司法局担任副局长,便从此与法结缘。1991年,他边工作边学习又以优异的成绩从中国政法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毕业。1993年又一鼓作气通过了素有“天下第一难考”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被调任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职务。1997年、2005年他分别参加了中共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厦门大学法学专业学习,为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2013年他又就读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
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法律工作者,是责任感、使命感坚定了他的法律信仰。他把精通法律,维护正义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准则。
在戴永生法律人生30年的历程中,他始终不忘法律人的初心,牢记法律人的使命。做司法局副局长,他主抓司法建设,尽职尽责;做法官,他恪守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好法官;做律师,他是精通法律、勤勉尽责的好律师。他说“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是责任感、使命感坚定了我的法律信仰,铸就了我的法律人生。作为一个法律人,要精通法律、勤勉尽责,用法治精神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与正义。”
我们看到,正是这种责任感、使命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让戴永生的法律人生更加斑斓多姿,精彩纷呈,他享受着这样的丰富人生,并用厚重的人生经历告诉人们:用法治精神铸就一片朗朗乾坤是法律人的使命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