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4:07:26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5月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申请人律师颁发首份律师调查令,为确保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2018年1月,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濮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某于2015年4月经被告公司安排到某工程项目部进行木工作业,因不慎跌落受伤。经相关机构认定,刘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并达到九级伤残,在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刘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17年9月,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濮阳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营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等共计153769.83元,但该公司以工程款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愿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内存款30000元。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5月,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人刘某及代理律师提供的财产线索,因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仍有工程项目正在施工,遂第一时间联系到该建设工程公司进行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矢口否认。应当事人申请,经严格审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向申请人律师颁发该院执行局首份律师调查令,授权当事人律师前往相关单位申请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工程状况及资金流水状况,为案件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法官科普: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经核实后,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