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取保直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

时间:2022-12-05 04:53:5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曾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禁抄袭,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条件分别是什么?

有人问曾律师,如果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答案是既有可能再次报捕,也有可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键就看案件是否侦查完毕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何谓检察院不批捕?

所谓的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决定逮捕任何人的权利,逮捕的批准权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就是报捕。检察院办案人员会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做出不批捕决定:比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所谓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已经拘留了嫌疑人的,就会马上释放嫌疑人,一般来说还会同时作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继续侦查案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数37天内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笔者今年办的几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取保候审就表示一定没事了?不

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能够37内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起诉,如果案件证据搜集发生变化,比如搜集到了能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且警方认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可能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条件分别是什么?

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的侦查中,采集到了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证据,同时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和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极有可能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是否可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有可能

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叫做不捕直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并没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审或等待传唤状态。

而警方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如果警方认为嫌疑人应该被起诉,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侦查结案后,将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特殊案件还有监察委或者国安),而起诉的职责则集中在检察院,因此,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符合起诉的条件,就会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

从证据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逮捕和起诉是刑事程序中完全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意味着案件依然在侦查阶段,而后者则意味着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

比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文已经阐明其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然是交给检察院审查,但要求的标准就不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条件分别是什么?

作者介绍: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至于与全国性金融犯罪大要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专栏作者。

曾律师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诸如: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公安部督办、最高院指定管辖的詹某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 10 亿)、李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中)、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江门陆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罪案(正在办理中)等。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团队始终坚信,必须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态度,才能换来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坚信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天下无冤之结果。

曾律师在刑事实务方面著述达 30 多万字,在《刑事实务》未央网、华商报、新浪法问等知名媒体发表了《从 16 个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6 大无罪辩点》《从 40 个无罪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 9 个无罪辩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律师促使检察院不批捕情形总结》《非法集资案件中, 主观目的之辩与客观行为之辩的区别》《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律师的阅卷要点有哪些?》《非法集资案中,庞氏骗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口口相传”如何才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案件要求的“公开方式宣传”》《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 都要先刑后民?》《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的内幕信息认定函能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私募基金”是怎样陷入非法集资 误区的?》《资金用途和去向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的作用如何?》等 40 多篇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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