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31: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受伤结案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受伤结案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留的7个问答】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扣车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群众对此问题存在困惑和疑点较多。在事故民警的指导之下,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系统的答复。
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对方说没钱赔,可以让交警扣留车辆吗?车辆被扣,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合法?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问题,都与交通事故扣车相关,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下同)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四、存车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五、车辆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介绍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现将以上合法的车辆扣留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57号令)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49号令)
第一百九十一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石家庄高速交警微发布、法务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记者 戴竺芯
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身心受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走传统的法律索赔程序常常让许多人觉得麻烦。不仅等待时间较长,办理各项手续来回跑动次数也多。
在双流,法院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处理纠纷,在全省率先引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有需要的市民,只需按下“一键”,便能轻松理赔。
遭遇车祸后续索赔
起诉当天便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10月,成都市民罗某某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当天晚上,他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在天府新区直管区麓山大道三段穿心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事后,交警判定,王某某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人受伤了,还耽误了工作。今年3月15日,罗某某一纸诉状,将车主王某某、赖某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4922元。
收到案件后,双流法院立即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利用联调联动机制将该案流转至双流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我们建议当事保险公司组织事故双方使用了‘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起诉当天,他们就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流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副庭长张萍说,调解当日,保险公司在4月30日前赔偿罗某某相关损失费用合计116053.66元,王某某、赖某某现场支付罗某某2000元,罗某某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次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罗某某也是起诉当天,就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只需回家等待赔偿到账。
线上数据一体化
市民办事只需“跑一趟”
按照传统的起诉索赔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索赔首先需要前往双流法院起诉,等待排期开庭,领取判决,到最终审理完毕,得到赔偿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双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启用,则为市民提供了大大的方便,起诉当天便可组织调解。
“市民只需跑一趟,提交相关资料,便能将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回家坐等调解结果。”张萍介绍,该平台于2017年8月引入至双流法院,平台主要利用网络大数据共享功能,联合交警、保险、鉴定等多方机构,实现与公安部门的数据交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保险公司及法院的数据共享,让各职能部门在纠纷处理中形成的数据可以“一次形成、综合利用”,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全程的在线调解,以及在线的损失确定、伤残鉴定、保险赔付“一键理赔”等服务。
“同时,平台还有效解决了各部门间赔偿标准不统一、裁判规则不透明等问题。”张萍说,平台启动至今,共登录受理案件122件,成功调解化解纠纷案件119件,化解纠纷成功率达97.5%。
线上线下多元联动
今年进入联动调解纠纷数占案件总数92%
快速、高效、便捷、专业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直是双流法院重点打造的民生工程。除了从线上简化办事程序,双流法院线下开展的工作也不少。
在线下,双流法院设置了交通事故审判庭,审判庭设置于区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动中心,依托该中心,与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交调委、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办公,为矛盾纠纷的及时处理提供了基础条件。
一旦纠纷进入联调中心,将依次由交警部门、交调委、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调解。多方联调联动形成了漏斗形的工作模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让超过95%的纠纷得以在诉讼外化解。
数据显示,今年1到7月以来,双流辖区内交通事故报警数26000起中,进入联调机制调解纠纷数达92%,最终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仅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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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安全 连着家人
安全责任 重于泰山
如今,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路面上每天都“车满为患”。日常行车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事故。很多车友遇上交通事故,往往会脑袋一片空白,不知该如何处理。所以今天“捕快老哥”就给车友们普及一下遇到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告诉您在事故发生时,应该怎么办。
一、停车熄火
不管事故大小,既然它发生了我们就要认真面对,千万不可动歪脑筋,要知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另外逃逸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噢~~~
二、第一时间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摆放三角牌
如果你是在普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你的三角警示牌设置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就够啦。而在高速公路上,则要在车后150米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要是碰到夜间及雨雾等恶劣天气,建议你还是将距离增加到200米。
因为三角牌摆放距离过近,后方来车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做出反应,会起不到警示作用滴。
三、拨打报警电话,查看事故情况
如果事故并不严重,那么建议采取快速处理的方式解决。你只要不是老年机,那么都可以使用手机等拍照设备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哦,随便来个自拍发个朋友圈,嘿嘿。如果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或者协商不成又不及时报警、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交警蜀黍将予以强制撤除现场,并依法对咱们处200元罚款,看在钱的份上,你们懂滴!
《3只羊上高速引发连环车祸,4人死亡!》
这个太揪心了,大家都看过,我就不累赘了。
注: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应及时撤离到护栏外面,严禁站在高速公路上协商。
如果有伤员,应当及时拨打120,保护事故现场,通知车辆保险公司到场进行查勘定损。
四、如果有人受伤,怀疑对方车辆有问题的,那么恭喜你,你还是乖乖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警处理: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2、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3、一方逃逸。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该电话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后会通知定损员到现场给车辆定损。开据“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注意保存完整的报案号短信记录。
五、事故认定书以及交警队协商
对方跟你扯皮的,你就按程序走,不要怕麻烦哈!
交警到达现场后会对现场进行查勘,记录事发现场的情况,当时会留下事故双方的联系方式。
此时你也一定要记下办案交警的联系方式并问清属于哪个交警队的管辖的哦。
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不服咋办?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很不幸,在复议期间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复议程序会终止滴。
你认为调解还是比较方便,即使被带去喝茶,那么也是可以在交警蜀黍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之后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就OK啦!
六、保险理赔流程
汽车保险理赔的处理程序其实很简单,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现场查勘与定损、赔付结案三个过程。
详细可以分为9个步骤,分别是:车辆出险、报案、现场处理、提出索赔请求、配合保险公司事故查勘、事故结案、提交索赔材料、索赔审核和领取赔款。
这九个步骤是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理赔的流程,无论是几个步骤,万变不离其中,都是在几个中或增或减。有些步骤是车主必须经手,有些是保险公司的程序,因此看似复杂的步骤,其实也很简单。
七、法院起诉以及财产保全
如果你们怎么样都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你就直接去法院进行起诉吧。
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立案时时需要准备的证材料: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事故认定书、受害人的财务损失证明、受伤住院的诊断证明等初步证据。
如果立案之后觉得对方太会哭穷了,那么你要进行财产保全啦,及时跟法官大人联系,递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八、开庭审理和判决
开庭前,作为原告方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诉讼请求准备好证据材料。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这些都很重要滴);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以及和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如果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镇误工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城镇居住工作的证据,如居委会证明,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劳动合同,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误工证明等。哇,太麻烦了!
看了这么多,想想,咱到法院调解也行嘛,时间就是金钱,咱可不敢耗下去,家里还有百亿资产等着我打理呢!
如果双方可以调解的,法院根据具体的调解情况出具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不能上诉;如果无法调解,法院依法制作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双方有十五天的上诉期。
九、二审和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则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大致的流程同一审流程。二审期间双方也是可以进行调解滴。
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内容,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可是要动真格的啦)。立执行案件是需要提供判决书以及生效证明。立案后由执行局法院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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