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5:05:09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 近日,红塔证券(601236.SH)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红塔证券实现营业总收入41.84亿元,同比增长70.3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7亿元,同比减少4.2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2亿元,同比减少6.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9.95亿元,同比增长386.13%。
截至今年6月30日,红塔证券资产总额为346.58亿元,同比减少9.55%;负债总额197.65亿元,同比减少16.30%;资产负债率为50.78%,较上年度末减少6.52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2.88,较上年度末减少24.41%;流动比率为2.96,较上年度末减少24.49%。
报告期内,红塔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21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11%,较上年同期减少0.61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类别来看,报告期内,零售与网络金融业务实现收入9662.86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减少3.36%,营业利润率为28.16%,同比减少0.89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实现收入10.20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减少19.94%,营业利润率为96.62%,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收入1.71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加284.47%,营业利润率为92.15%,同比增加8.15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入4378.85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28.72%,营业利润率为11.81%;信用交易业务实现收入1.72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减少34.80%,营业利润率为112.75%,同比增加25.61个百分点;期货业务实现收入27.69亿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203.63%,营业利润率为0.16%,同比减少0.97个百分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实现收入2855.25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9.28%,营业利润率为74.38%,同比增加1.33个百分点;基金管理业务实现收入8039.95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减少15.42%,营业利润率为6.71%,同比减少23.63个百分点;证券研究业务实现收入-19.50万元。
报告期内,红塔证券联合保荐的新风光(股票代码:688663)在科创板上市,并完成“21天壕E1”、“21红河01”、“21景洪01”、“21开远债”、“21康EB03”、“21临沧债”、“21昭通01”等债券项目的发行。
2021年上半年,红塔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2431.47万元,同比减少184.57%。其中,应收款项减值损失为117.66万元,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365.39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红塔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7.48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6.09亿元。
2021年上半年,红塔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2.07亿元,上年同期为3.05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上半年,红塔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3.46亿元,上年同期为4.27亿元,同比减少19.10%。
证监会公布的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2021年,红塔证券评级为BB,较2020年BBB评级下降1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报告期内,红塔证券存在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5起。
第一起为公司与郭鸿宝、金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纠纷案。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0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郭鸿宝、金媛进行强制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指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执行程序,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将于近期对郭鸿宝、金媛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起为红证方旭诉孙玉静合同纠纷案。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2021年1月19日收到法院强制执行2,659.37元,目前因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发现孙玉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三起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塔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案。2021年4月26日,红塔资产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初6号)、《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书,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作为原告,对红塔资产(作为被告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作为被告二)(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一(红塔资产)赔偿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包括保全的银行在冻结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10,365,221.59元及折价出售股权产生的损失51,297,300.00元);②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对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承担连带赔偿损失;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原告中超公司因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初160号,“云中三号案判决书”)案件中追加其为被告,中超公司认为不合理、存在过错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提起诉讼要求红塔资产赔偿其损失。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初160号)中红塔资产接受委托人指令代表“红塔资产云中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事项,相关结果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因此,本案的结果亦由云中3号资管计划及其委托人承担。
第四起为“风帆1号”案件。2021年4月7日,应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风帆1号”)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指令函件,要求红塔资产代风帆1号资管计划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被告二为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融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本金损失31亿元、投资收益损失482,132,933.30元、律师费损失50万元,共计3,582,632,933.30元。
2021年5月7日,华融浙江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1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初41号】驳回华融浙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1年6月9日,华融浙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求“依法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北京高院正在审理中。本案为红塔资产代风帆1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事项,诉讼结果均由资管计划承担。
第五起为“天元1号”委托人诉讼案(红塔资产被列为第三人)。红塔资产管理的红塔资产天元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元1号”)单一委托人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天元1号资管计划项下融资方、担保方(被告:王方、王志海、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本金1,200,000,000.00元、回购溢价142,266,667.00元、违约金56,544,657.00元,合计1,398,811,323.67元;将天元1号管理人红塔资产、托管人广州农商行、委贷行南洋商业银行列为案件第三人。2021年2月20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甘01民初344号】,判决被告王方、王志海、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被告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保全保险费用由五被告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3月5日一审五名被告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元1号的管理人、托管人、委贷行共同列为上诉案件的第三人。请求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344号民事判项第一项,改为上诉人王方、王志海支付回购溢价款69,666,667元,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示;撤销民事判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保全费的诉讼请求。2021年6月30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已于2021年7月12日开庭审理。
2021年7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方、王志海、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标准: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支付。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4日支付的100万元从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应付利息中抵减。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涉及的红塔资产天元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清算,红塔资产作为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诉讼结果均由案件中的被告、原告承担,判决结果对红塔资产经营管理无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