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5:40:06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2022年5月29日,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暨第100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有效质证”。论坛全程对外视频直播,持续11个小时,在线实时收看达2.5万余人次。
与会20余名发言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刑事质证基本原理”“言词证据、笔录证据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质证”以及“行政证据、行政认定的质证”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庭审质证的盛筵。
以下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口供”。我经常和律所的年轻律师说,要做好对口供的质证,基本方法就是对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到第96条,按照法官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要点进行准备,质证意见基本上可以完成。
但是要做好对口供的质证,我们还得要注意细节,虚假的口供,一定能够在细节中发现问题,细节决定成败。
审查口供的方法包括:(1)纵向比较,即前后口供的变化和差异;(2)横向比较,被告人口供和同案犯口供之间、证人证言之间、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今天我主要分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当中,经常被忽视或者被不易发现的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借助“提讯证”质证
(一)提讯证可以反映非法取证的线索
有些律师对提讯证可能还比较陌生,为什么?因为我知道不同省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把提讯证、提讯记录装入证据卷中,而有的地方则没有装入案卷中,比如有些省市,就是把提讯证留在法警队,没有放入诉讼文书卷。提讯证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线索,如果律师没有查阅提讯证,或者在排非程序中没有申请公诉方提交提讯证,可能就会错失一些非法取证的线索。
这是一张提讯证截图。提讯证显示了被告人1月20日被提讯,但还押时间是空白,也即没有还押。后面的监管人员也在提讯证上签字了。为什么20日提讯后没有还押?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告人向辩护律师的陈述,我们怀疑被告人当天去看守所进行了收押登记,但人没有进到看守所里面去,而是直接被带到看守所外面的办案场所进行审讯。这个内容和被告人陈述遭受非法取证的经过从时间上完全吻合。
之前法官之所以没有采信被告人被非法取证的供述内容,可能和没有要求检察机关出示提讯证有关。而提讯证完全可以把非法取证的情况反映出来,这是非常清楚的。据此,我们提出在此期间形成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提讯证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非法取证的一些线索,而且这样一份证据材料又能够证实我们的主张,是非常有利的,当然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证据。
(二)有提讯记录但没有讯问笔录,有讯问笔录但没有提讯记录
我们可以从这份提讯情况记载看出被告人被提讯了15次之多。但是检察机关移送的讯问笔录就只有5份,也就是说还有10次提讯没有移送相应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提讯一次要做一次讯问笔录。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那么提讯证已经显示还有10次讯问笔录没有被移送,我们可以推断这10份讯问笔录可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供述和辩解。
有讯问笔录但没有提讯证的情况,也有助于我们表达辩护观点,其中可能涉及到取证程序违法、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
二、借助“指定监视居住值班签到表”质证
指定监视居住签到表也是很多律师会遇到的,因为现目前有少量的案件在进行指定监视居住。我将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指定监视居住的签到表的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表格涉及到讯问的地点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的规定: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通常讯问地点有两个:一是看守所,二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三个例外的地点:一是紧急情况下现场讯问;二是对患病、行动不便及孕妇在住处、就诊的医疗机构讯问;三是拘留所、强戒所、监狱。
这其中体现了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地点都应当是看守所讯问室,如果再次出现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那么可能违法提外讯。
第二个要点是指定居所是嫌疑人休息的地方,侦查人员不能在指定居所开展讯问工作,如果要讯问,必须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既然是传唤,那就需要传唤证,并且要遵守一般传唤不能超过12小时,至多不能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签到表和讯问笔录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第一,讯问笔录上记载,办案人员在讯问之前提前4个小时就传唤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却没有立马做笔录,笔录是4个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的,那么之前的4个小时在做什么,有没有非法取证?
第二,讯问笔录和签到表对比显示,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没有立马被送回指定监视居住点,而是滞后2个小时才还押,那么这2个小时又在做什么,是不是也有问题?
第三,我们将每一次的讯问笔录,结合传唤时间以及指定监视居住的签到表,做了一个统计,发现有部分讯问笔录是在嫌疑人还没有到办案场所就已经开始了,这个又是怎么回事?
第四,指定监视居住签到表反映的是在生活区的签到表,而不是提讯记录。犯罪嫌疑人从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提走是起始时间,讯问完毕以后回到了指定监视居住的生活区是结束时间,当然还备注了路途当中有无刑讯逼供、居住情况正常、犯罪嫌疑人签字、值班人员签名。从我们画圈标注的地方可以清晰看出,办案人员将嫌疑人的休息时间割裂成了上午3个小时,下午3个小时,人的正常的休息和睡眠时间是在凌晨零点到早晨的六、七点,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时间恰恰都不是这个时间。办案机关的做法表面上看是没有问题,每天让犯罪嫌疑人休息6个小时,但其实我们通过指定监视居住的签到表,结合传唤证,以及讯问笔录,就可以看出是这其实是疲劳审讯。
犯罪嫌疑人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全是这样的,早上三个小时下午三个小时。结合其他的证据,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并且认定犯罪嫌疑人是遭受到疲劳审讯这么一个非法取证的情况。
三、借助“同步录音录像”质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50条第2款规定,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如《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
辩护律师通常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说“我绝对没有说过这样话”、“我根本没有看过笔录”、“讯问的时候我肯定不是这样说的”,这时候辩护律师该怎么办?
我们可以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和讯问笔录做一个对照表。讯问笔录中有而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的内容,我们细化到了具体的分、秒进行一个对比,这样是比较清楚的,可以让法官很清楚地知道讯问笔录的内容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统计“复制粘贴”质证
(一)统计重复字数的比例
在一个案件中,我们发现被告人多次笔录,前后重复率高达80%!如果除去前后的告知诉讼权利和结尾的套话,实际重复率达到90%以上。
被告人做笔录的时间,比如一份笔录记载的时间是20分钟,一般只能做出1000个字符左右的笔录,但实际做出了2000多个字符,实际超出标准笔录字符的一倍,这是不正常的,因此该份笔录就可能存在大量的复制粘贴,可能不真实。
(二)计算笔录篇幅和讯问时间的比例
第一步找参照系,第二步进行对比。参照系的标准是程序合法、有同步录音录像且被告人认可笔录。在一个案件中,我做了有一个表格,我们根据被告人认可的、有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共计20个小时,记录了80页,那么平均每小时的笔录篇幅是4页,这个就是参照标准。换句话说,正常笔录可以低于标准篇幅,但是不能高于或者不能大大的高于标准篇幅。如果说一次30分钟的讯问,制作了7页讯问笔录,这比例完全是不正常的,我们就要注意对比之前的笔录内容,极有可能存在大量的复制粘贴,可能不真实。
五、审查讯问主体是否合法
关于讯问主体的法律规定,大家都清楚,因为时间原因我就不再赘述了。从后果上来看,因为讯问主体有瑕疵,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我办理过两个存在问题的案件:
第一个案件,我们发现是一人讯问但我没有声张,而是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法庭予以准许。我们在法庭上让被告人详细陈述了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的经过。侦查人员发现以后,就一个侦查人员出庭,另外一个侦查人员就不敢出庭了,这直接就揭穿了一人讯问的问题。
第二个案件,我们有时发现侦查人员签字的笔迹相似,可能是侦查人员帮忙代签,但也有可能是一个人讯问,这时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引起警觉。我们把签字的笔迹放大,发现有问题,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六、对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的笔录质证
2014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有很多条文都涉及到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第4条规定了5种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第6条规定了8种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
我找了4个《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1、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1集):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对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惯例,只是区分是否属于大要案而决定是否另行刻录光盘。该情况说明以主办人员调离、电脑报废作为录音录像资料灭失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2、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6集):对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例如:讯问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未能提供。3、李某1、李某2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7集):侦查机关对李某2讯问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4、李某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30集):应当录像没有录像的口供直接予以排除。
七、借助多媒体可视化质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33条第2款规定,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现在很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控方基本上采取的是多媒体方式出示证据,而我们辩方一般很少借助多媒体进行出示或质证。我们律所每周五都要开会讨论大家的办案心得,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可视化的质证往往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一般来说可视化的质证要分为两种,一个是静态的,一个是动态的。
静态的就是把笔录标注出来。我简单地给大家看一下我们曾经的一个案件,这个笔录中有很多数据,我做这张截图是为了证明当事人对很多的数据根本就不知道,而是当时讯问人员带了手机进去,另外的工作人员给他发了一个文档过来照抄的,这就证明了这份笔录是不真实的。对讯问笔录进行截图,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让法官相信你展示的笔录是真实的,不像过去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律师摘录的笔录内容可能不全面,法官自己还要看卷。通过上述对笔录的截图可以很清楚展示出我们需要证明的要点,一目了然。此外还可以对笔录进行处理,合并展示,并注明笔录的位置。
另外还有一个动态的展示图,也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是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这是受案登记表,我们在质证的时候首先强调的是真实性问题。受案登记表里面的内容是被害人被撞倒以后肇事者逃逸。将受案登记表和另外的一个综合单、讯问笔录进行比较,用软件把我们需要强调的重点给放大,并且用红圈给它标注出来,就可以清晰展现出两份证据记录内容的不一致,相互矛盾。
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借助多媒体进行质证,通过静态和动态的方式来展示辩护人关于证据三性的意见,以及我们需要强调的问题,这样就可以让法官非常清楚地知道我们想要说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