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6:29:35来源:法律常识
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部分公司章程规定“离职退股”条款,即“员工脱离公司的,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其股权由公司回购”。
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那么,“离职退股”条款该如何实现法律效力呢?
针对需要工商注册或者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要落实“离职退股”相关条款,还得提前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1.
/ 公司章程:提前约定退股详情/
先看个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义秋华、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6)桂民申2017号】。
医药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必须退股,由公司退还出资额,重新配置和转让。1、经公司批准调离本公司的;2、被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3、自动辞职的”,是关于股权退股条件的规定,属于不得退股的除外情形。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或持股职工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而且,持股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投资,具有劳动者和持股会员双重身份的特征,当持股职工不再具有公司劳动者的身份,相应地也不再享有持股会员资格。故医药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关于离职退股的条款约定合法有效。
如前述案例,可在公司章程里提前予以规定清楚,从华扬资本研究的案例来看,很多案例只是规定什么情况下必须退股,例如离职、解雇、开除、退休等等。
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还应事先规定以什么样的价格退股、退出来的股份如何处理,否则到时候退出来的股份没人要收怎么办?双方在退股价格计算上出现纠纷怎么办?多数类案都是因为退股价格没谈拢才对簿公堂的。
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对象来看,是针对全体股东的,如果在推行员工股权激励之前就有非公司员工的股东,该如何处理呢?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先约定关于员工股权激励事宜,由公司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进行规定,并在该制度里明确规定退出详情,经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 合伙协议:提前约定退股详情/
如果员工是在合伙企业之持股平台上持股的话,由于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受《公司法》约束,因此是基于全体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或者《股权管理办法》等书面文件确认议事规则和处理规定的,相对于有限公司比较而言,好处理得很多,也极少出现股权纠纷诉讼案例。只要提前把规则写清楚,让全体员工股东签字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约定退出情况的同时,还应明确约定退出股份的价格、退出的股份由谁来接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等明细事宜。
3.
/ 股权激励协议:双方提前签订协议/
原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与每个激励对象,也可以分别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写明离职退股相关条款。但与公司章程相比,股东之间的协议则所有不同,约定的对象仅限于签约双方。因此,如果只是部分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了“退股条件”,在具体操作时,仍需严格遵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在确保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诸项权利的前提下,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来依法处理股权转让问题。
在约定退出情况的同时,还应明确约定退出股份的价格、退出的股份由谁来接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等明细事宜。
4.
/ 方案约束:上市公司提前规定好离职退股相关规定/
这个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的方案对每个激励对象都是有约束作用的,可以在解锁条件或者行权条件上直接规定员工必须在职、绩效考核结果合格才能解锁或者行权,也可以在方案公告“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激励计划”一节写明:若激励对象离职,则取消授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例如方大特钢2018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
第一处:解锁条件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本激励计划在 2018-2019年的 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同时,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 …(公司业绩指标)
除上述财务指标外,激励对象必须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即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考核结果等级达到合格时方可解除限售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如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二处: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 …
3、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