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约找律师公证用本人去吗,公证处代办继承公证

时间:2022-11-28 01:11:2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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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秦淮区的鲁先生在南京公证处领取了继承父母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桩拖了五年的继承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公证普法】“公证提存+代办登记” 一站式化解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叠加转继承,继承人范围更广

【公证普法】“公证提存+代办登记” 一站式化解继承纠纷


鲁先生的父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母亲也在五年前相继去世,留下一处位于秦淮区的旧宅。鲁先生主张其一人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鲁先生要想继承,就需要兄弟姐妹同意放弃。但是,鲁先生的大哥鲁甲在父亲去世后不久,也已去世,这就出现了转继承的情况。本应由鲁甲继承的财产,要由鲁甲的继承人,即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经查询,鲁甲生前无子女,但是相关材料反映鲁甲有妻子,鲁甲的兄弟姐妹也认可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有一段事实婚姻,配偶是秦某,但鲁甲生前未与秦某离婚。更麻烦的事是秦某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遗产的处理,其实当事人已经有了初步的一致意见,鲁先生个人取得房产,给予秦某取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另两位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为了保障鲁甲的妻子秦某在继承中的继承人权利,秦某的弟弟秦乙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弟弟秦乙为其监护人。


要钱还是要房,彼此缺乏足够信任

【公证普法】“公证提存+代办登记” 一站式化解继承纠纷


经过计算,秦某在遗产中的应继承份额为1/20,而且秦某即使继承上述房屋份额,也不会实际使用上述房屋,在房屋不出售变现的情况下,对于秦某的利益无事实上的保障。故为了保障秦某的权益并充分发挥遗产效用,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将与继承份额的市场价值等值的货币给付给秦某,对于她本人更加有利。因此,公证员认为,当事人关于折价补偿的想法可以在继承公证中予以实现,即鲁先生与秦某共同继承遗产,并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鲁先生个人取得房产,给予秦某应继承份额的补偿。但是秦某的监护人并不信任鲁先生,担心自己配合他办完继承手续拿不到钱,同时,鲁先生也有顾虑,担心给付了钱款,对方反悔。


公证提存+代办登记,一致认同公证方案

【公证普法】“公证提存+代办登记” 一站式化解继承纠纷


公证员提出用“公证提存+代办登记”的方式办理继承公证,鲁先生将折价款提存到公证处,并由公证处代办《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后,由公证处向秦某的监护人支付已经提存的折价款。这一方案解决了双方的信任危机,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为了确保折价款用于被监护人,公证员要求监护人签署承诺书,将折价款存入被监护人账户,监护人承诺将折价款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养老和医疗需要,否则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折价的方式,发挥了遗产的现实效用;另一方面,通过“公证提存+代办登记”的方式,为当事人一站式解决信任危机,高效、快捷地促使双方履行义务,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权益。


实践中,很多继承当事人选择私下给付补偿款,然后隐瞒情况,在公证处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导致要么拿到钱的人反悔、要么放弃了的人没拿到钱的情况,由此引发纠纷,最终走向诉讼的境地。我处在继承公证中,引入“公证提存+代办登记”服务模式,通过补偿(折价)款提存,由公证处先行代管提存款,待继承办理完毕并顺利取得相应物权凭证后,直接将提存款按约定汇入相关继承人的账户,从而打破僵局,平和地解决继承中的争议问题,在实现各方当事人的继承目的的情况下,有效防范纠纷、化解继承争议。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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