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6:43:14来源:法律常识
3月28日上午,德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某明、原审被告人白某梅、李某建、夏某平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二审涉恶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德州中院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与员额法官李进生、李朝辉组成合议庭。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本案庭审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同步直播。
庭审中,孟祥刚院长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庭审节奏,积极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充分保障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庭审全程重点突出,张弛有度,顺畅有序。
郭晓东检察长宣读了出庭意见书,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运用多媒体出示相关证据,现场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
案情简介
上诉人宋某明、原审被告人白某梅等组成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聚众斗殴,辱骂、恐吓他人,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犯罪和违法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4日,宋某明接到李某某电话,称其因送砂石料在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生金刘社区与别人发生争执,宋某明遂纠集李某建等人赶到现场,并持械与陈某某等人发生殴斗,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2014年9月10日,白某梅无故到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生金刘村刘某某家滋事,辱骂刘某某,并与刘某某的母亲靳某某发生争执。后白某梅又以被刘某某殴打为由,与宋某明到刘某某家纠缠,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后刘某某家人不堪滋扰,付给白某梅10000元现金。
2015年9月,白某梅、宋某明以李某某殴打白某梅致其流产、手指骨折为由,多次恐吓李某某,要求赔偿,后李某某迫于无奈,赔偿白某梅、宋某明二人共计26000元钱及两辆老年代步车。
2015年6月,宋某明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揽山东富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指使白某梅、夏某平到该工地谩骂、滋事,阻止施工。工程承包商郑某某迫于无奈,同意宋某明承揽该工地的部分工程,并另给宋某明3000元现金。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宋某明、白某梅为争抢小麦收割、播种等生意,多次拦截、阻止他人的播种机等农用机械到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冯家寨村等村庄播种、收割。
2017年10月,被告人白某梅以索要欠款为由,两次到杰特空调通风管道有限公司阻挠生产。
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宋某明伙同李某建等人为强揽工程,称霸一方,持械聚众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宋某明、白某梅无故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多次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性,严重扰乱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应依法打击的“恶势力”团伙。原审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洪祥,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邵浩浩,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德州市委主委马传先,中院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6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本案也作为全市法院2019年度庭审观摩“大练兵”活动的首起观摩庭,全市两级法院400余名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通过视频进行了观摩、学习、评议,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德州市委高度重视,明确方向,强化措施,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强大攻势。德州中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院长带头主审涉黑涉恶案件,充分体现了依法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当前,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会战”拉开序幕,由“攻坚战”进入“破袭战”阶段,德州中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精准的举措,扎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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