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6:54:28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学生找你帮忙担保一笔18万元的贷款,作为老师的你会不会拒绝?山东这位6旬教师用行动作了回答,然而带给他的更多的是对家人的愧疚之情。
退休前突然接到陌生电话
他叫李中随,今年65岁,系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朱田镇一名退休教师。
他对记者回忆说,2017年8月下旬他正式退休,而此前的6月19日,一个陌生电话让他的人生出现了波折。
那天下午,他来到相邻的平邑县城办事,手机突然响起,接通后一名女子的声音传来。
对方介绍说,她叫喻曦(化名),与李中随是同村人,以前曾是他的学生,这次专门从费县县城开车回来,希望能见他一面,现在已经到村子里了。
听闻对方名字,李中随一时回忆不起来,这些年来,他教过的学生太多,但名字却不能记全。
“她得知我在平邑县城后,叫我马上赶回去。”李中随说,“当时我以为她是回来看望我的,于是相约在村里一家饭店见面。”
李中随随即往回赶,驱车数十公里后来到那家饭店,看到一名衣着光鲜整洁的女子和一名年轻男子在那里等着他。
那名叫喻曦的女子看到门外驶来一辆车,赶紧迎了出来。
“你就是李老师吧,我是喻曦呀,还记得我吗?”喻曦对他说,在她的记忆中,李老师曾教过她三年初中,那时教她的数理化。
李中随对记者介绍称,在喻曦的介绍中,他模糊的记忆开始慢慢清晰起来。
原来,喻曦确实与他是同村人,她家就在当初那所学校附近。
他说,当天拉起家常,得知喻曦是1964年出生的,上世纪70年代末读初一年级时,他是她的数学老师,后来又教她的物理和化学,毕业后他们之间没有联系过。
喻曦告诉李中随,长大后她嫁到费县县城边上,后来全家人搬到了城里。
给昔日女学生担保18万贷款
李中随称,聊天时喻曦对他说,她已内退,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工作,同时兼任一家公司会计。
“她说丈夫在非洲做工程,孩子开始在韩国学习,后来到美国学开飞机。”李中随说,喻曦告诉他,自己这次回村看望他,是想找他帮忙担保贷款的事。
“她想给孩子贷款14万元作学费。”李中随介绍称,“当时我反问她,你在县城居住,认识的熟人应该比较多,怎么叫我来做担保呢?她说教师的职业信誉度较高,更容易放款,称只需我帮她担保一个月,所有的贷款全由她来还。”
李中随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怎么说,毕竟师生一场,他最终答应替她担保。
第二天,他们来到一家小贷公司,李中随看到了一份担保协议,工作人员称届时如果联系不上他,可以联系他家人,于是填上了他儿子的手机号码。
随即,李中随在那份担保协议上签了字。
李中随回忆说,过了一段时间,喻曦和丈夫又突然出现在他面前称,他们因孩子学费的事,找到老家一名7旬李姓老人借了4万元,希望他能替他们担保一下。
李中随答应了下来。
自称1天接到100多个催款电话
李中随说,刚开始那段时间一切正常,过了一段时间后,他接到那家小贷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喻曦的还款出现异常,尽管每月支付了相关费用,但经常逾期,“我联系她作了提醒。
然而没过多久,那家小贷公司又给李中随打来电话,称喻曦的还款中断了,要求他替她还款,“我马上联系喻曦,发现被拉黑了。”
李中随这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他四处寻找喻曦,还曾到她老家寻找,发现房子已被拆迁。
而更令李中随气愤不已的是,那家小贷公司派人找到他家,要求还钱,刚开始他便找亲朋借钱还贷,后来实在无钱归还,“小贷公司天天打电话催债,有一天我接到100多个催债电话,他们对我进行威胁,逼我还钱,甚至找到我儿子的工作单位,要求还钱。”
赴内蒙古草原打工替学生还债
李中随的家人证实,此后他踏上外出打工之路。
他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有一天老家一熟人对他说,内蒙古有个地方在招工捡拾土豆,一天工资大约是200元,包吃包住还报销来去车费。
随后,李中随等一行人乘坐大巴车进入辽阔的内蒙古大草原,那里一望无际,他们最先看到的是羊群和白云,后来大巴车进入草原深处,来到一个地势偏远条件艰苦的地方停下来。
老板告诉他们,拖拉机耕出土豆后他们去捡拾,装满一筐一元钱,白天气温太高,他们只能从下午4时左右开始上班,直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下班,晚上戴着头灯捡拾土豆。
“干了大约一周时间,我实在坚持不住了,要求老板结算工资遭拒。”李中随回忆称,有一次他趁老板不备悄悄逃了出来,沿着一条公路独自行走着,途中他给一名朋友打电话借钱作路费,“我搭了一辆好心人的顺风车走出大草原,辗转回到老家。”
在他的记忆中,他曾来到临沂市一物流市场当搬运工,有一天下大雨,他和另外两名搬运工一起将货物卸下车,再将别的货物搬上车,他共收获了70元。
他说,他曾在山东威海和北京等地打过零工挣钱,还将自己多年来的积蓄拿出来替喻曦还贷款,直到2020年前后才偿还清这笔款。
被7旬债主告上法庭冻结工资卡
更令李中随难受的是,因替喻曦担保了老家那名7旬李姓老翁的贷款,对方找到他要求归还那4万元,还将他告上费县法院。
费县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李某曾于2019年9月2日向该院申请对喻曦夫妻和李中随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将他们在金融机构(或微信、支付宝账号)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费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冻结喻曦夫妻和李中随的相关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李中随提供给记者的一张费县法院的传票显示,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此案在费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李中随替喻曦还款,他的工资卡被冻结,他每月的退休工资被扣转给李某。
“直到2021年,我的那张工资卡才解冻。”李中随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他已替喻曦偿还清了全部贷款,这时才重重地松了一口气,这些年来的艰难困苦涌上心头,不仅让他难受,更让他的家人受到伤害,“这些年来的辛苦付出倒没啥的,但我最愧疚的是家人,感到对不起他们。”
他说,还清所有贷款的那天,“我大哭一场,解脱了羁绊,最重要的是获得了新生,初心不改,善良不变,我还会力所能及地去帮助他人。”
打算起诉学生追回11万元钱款
李中随称,截至目前,他已将喻曦欠下的贷款全部还清,“这些年来本金加上利息至少有11万元。”
如今,周围很多人都知道了李中随的经历,都劝他起诉喻曦追回这笔钱款。
他四处打听后得知喻曦在费县有财产,目前正在咨询律师打算通过法律途径将那11万元追回来。
目前,李中随的老伴在外地带孙子,她说,“这笔钱就算咱们丢了,只要身体好好的就行,该来的总会来,我曾劝他放下心里的包袱,把身体养好。”
儿子则称,父亲是一个心地善良的人,这些年来多次瞒着家人外出打工挣钱,想早一点替喻曦还完那些贷款,他四处奔波劳累,他们也曾埋怨过他,但他始终坚持着,他有他自己的想法。
那么,李中随所言是否全部属实?记者打算向喻曦求证。
10月10日,记者多次拨打喻曦的两个手机,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后来直接关机联系不上。
10月11日上午,记者再次拨打其手机,接通后当获知记者身份和采访内容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老教师具有追偿权,自还清最后一笔款起3年内可起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他说,老教师李中随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喻曦进行追偿。
付建主任提醒说,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应注意的是该处的“保证责任”并非全部保证责任,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的亦享有追偿权,也就是说哪怕李中随仅向债权人喻曦偿还了11万元贷款,他亦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即自他向债权人喻曦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他行使追偿权的时间、范围有一定规定,虽然他在2019年10月被起诉,但他在清偿完债务之后才能行使追偿权,这应当考虑从他实际履行完责任之日起计算。
对此,山东崇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泽宇也有相同的说法。
他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虽然形式上是在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实质上是代为承担了主债务人的债务。
他说,该案中老教师李中随作为保证人代昔日学生喻曦偿还了11万元债务,他自然享有保证人的追偿权。
言及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时,鲍律师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性质属于请求权,因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该案中,老教师李中随享有保证人追偿权,而且他是不断打工还款,他承担保证责任是一个连续过程,直至完全清偿喻曦的债务,该案的另一个问题是他是否已经超过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那么该案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何时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他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对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直接规定,但对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的认定存有不同理解,他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应为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完毕之日。
首先,根据民法规定,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有两个条件,一是保证人有清偿主债务人债务的行为,二是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免除了主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只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未完全履行,保证人就仍然持续处在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状态中。如果要求保证人每发生一笔代偿债务就需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即频繁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就可能使到债务人设置担保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保证人针对同一笔整体债务而反复起诉,也是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保证人无法得知其代主债务人最终还款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其行使追偿权的数额。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同一债务内部履行期不同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分期计算,而是以履行期整体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追偿权对应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其性质相同,并对债务承担具有整体性和同一性,每笔债务都是整体债权的组成部分,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后取得相对应的追偿权也同样如此。故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应可参照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规定,这样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鲍律师认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最后一期代偿发生之日。
他告诉记者,老教师李中随分别承担了两笔债务的保证责任,第二笔4万元债务的完全偿还日期为2021年,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当年的女学生喻曦进行追偿,而对于他先前代为偿还的第一笔债务,则需要进一步确定他具体是何时完全偿还完毕的,这样才能确定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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