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8:00:38来源:法律常识
一、立案证据和开庭证据:
1、原告立案的时候,别所有的证据都提交:
立案时,提交证据的目的,是立上案的必备条件。但不一定全部提交上去,把能证明事情大框架的证据作为立案证据来提交就可以,其他的就没必要提交,过早让对方知道你的证据,对你没有好处,不如庭上提交,对方才知道。特别是那种王炸证据,大王、小王的那种证据,开庭再拿出来,效果最好。
2、开庭时,也不是所有证据都要拿出来
不管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庭审的情况和对方的陈述、举证,来决定哪些证据你要舍弃(也就是不说也不提交了),哪些证据你要留下。
比如对方没给你争这个或者对方承认的事,你还举这个证据,明显就是给对方提示,不仅没有用,还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自己的举证责任越多,自己要克服的困难越多;举证责任越少的一方,赢的概率越大。
你要学会这句话:对证明此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超出我方的举证责任,此证据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不管是不是应该你举证,到了你没证据的时候或者庭后也很难取得这个证据的时候,你就可以这样说,对方可能被你绕晕)
所谓以逸待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也是高手。同时,注意对方有没有在说话的过程中,自己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点,而你要注意提醒法官对方存在自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