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9:19:50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年,我与一位律师所主任谈起了他的律师事务所。他的律师所大约能有二三十人,他感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发展前途。首先体现在思想观念与聘用律师有所不同。他的观念是律师所在聘用律师的收费方面应当可以做到达到平均成本的水平,而聘用律师只想交最低的费用。结果导致律师所聘用律师是件吃亏的事。所以他就想关闭律师事务所。最终他关闭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中的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也就是说亏损的原因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关闭了。
做一个事例进行分析一下。以一个地级市的律师所为例。租赁一处办公用房,大约一百五十平方米左右,需要年租金十万元;只聘用一名内勤人员年费用大约八万元,聘用一名兼职会计年工资两万元,水费、电费取暖费每年一万元,年检费一万五千元,办公费每年一万五千元,物业费五千元,这些方面共计二十四万五千元。
如果律师所人员的容量为十人,平均每人的年费用是两万四千五百元。
如果律师所收取每名律师的费用多余平均数,则为有盈余,如果少于平均数则为亏损。
往往是律师所收取聘用律师的费用的数额是低于平均费用的数额的。这就造成了律师所的亏损或者说是吃亏的。
而现实中,律师所运营是比较困难的。律师所的聘用律师在发展阶段是需要律师事务所来扶持的,希望律师事务所少收费或者不收费,扶持其发展,但是当他成手后,就会选择收费最低的律师事务所去从业,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的。
因此律师所为了维持运转只能是低收费来招聘更多聘用律师增加收费总数额。其实律师事务所已经进入了死循环,所以要关门大吉了。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营业的目的都不知道,整天在那浑浑噩噩,不倒闭那才是天理难容的。
律师事务所章程中可能写的目的是如何的高大上,那根本就不是真实的目的。。真实的目的应当是在心中。
律师事务所不是慈善机构,不是政府机关,这是非常明确的。律师所名义上是社会其他组织,根本性质就是个人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的性质。税务部门给我们收税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收的税,这就能够说明国家对于律师事务所在性质方面是这样定性的。
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有的人心里本来就是追求利润的,嘴上还不敢讲,净在谈论那些高大上的它物,足见其虚伪!又是为了扶持谁谁的…,又是为了…的。说这话连他自己都不信,别人能信吗?
我们整日号召“做实事”,看来是没有实事,虚事太多了。开律师所是搞经营的。能来那些虚事吗?那不是自欺欺人吗?
所以说律师所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那么就应当在投入、产出、费用方面做文章,计算出了盈利的模式来。
律师所的经营模式要与时俱进,应当采用最有竞争力的模式。没有竞争力的模式肯定是要被淘汰的。
律师所与聘用律师之间应当采取最佳的组合方式,双方应当感觉到均有利,才可长久。律师所一直采用收租金的方式,聘用律师肯定会“择良木而栖”了。
所以说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经营方法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