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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5 10:37:19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发生巨大变化,其中职务犯罪审判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近年来,中国职务犯罪审判有哪些变化?近日,新京报独家采访了对此感触很深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

对话周永康案辩护律师:辩护权发展和保障是法治进步缩影

郝春莉从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22年。她曾代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案,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案,中国铝业公司原总经理孙兆学案等众多落马高官案,以及央视大火案、吴英案、黄光裕哥哥黄俊钦案、原铁道部窝案之丁羽心案等重大案件。

谈中国律师制度变化:

“辩护权的发展和保障,是中国法治进步的缩影”

新京报:1985年你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曾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工作,后来为什么会选择做律师呢?

郝春莉:我是学法律出身,一直有一种很朴素的价值观,就是“要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就像胡适先生说的一样——“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如果能用所学知识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是我的人生意义所在。

1996年我开始做兼职律师,2002年从中国人民大学辞职做专职律师,创办律师事务所至今,不管是在高校还是做律师,这种价值观都没有变过。

新京报:做刑事辩护是不是很难?

郝春莉:做律师难,做刑事辩护律师更难,做一名女刑辩律师尤其难上加难,很多人认为这是一项挑战性很强、压力较大的工作。

记得当年我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是师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老师,我们一起办理了一宗涉密犯罪案件。那时我刚刚涉足刑辩,跟顾老师学习如何会见、阅卷、开庭等。

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当时阅卷到了法院阶段才可以,只能是眼看手抄,工作强度很大,后来逐步发展到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拍照复制,到现在可以使用电子卷宗,几百本卷宗一张光盘就可以了,变化很大。

在与顾老师学习的过程中,他那种富有严密的逻辑性以及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风格使我受益匪浅。

后来从央视大火案、吴英案到原铁道部窝案之丁羽心案等,在一件件大案要案辩护中,一步步走来,我不但见证了律师辩护权利的发展与变革,欣慰的是,我们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采纳与尊重,达到了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从事刑事辩护既考验一个人的智慧、逻辑思辨性,又考验口才、专业知识功底以及内心修养等等,要求很高,挑战性很强,但这也是一名刑辩律师的使命感与荣誉感所在。

新京报:你从事律师职业22年,可以说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变迁的半部历史。能否谈一谈中国律师制度有哪些重要变化?

郝春莉:第一,从1978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至今,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律师制度最重要的变化是从无到有,从有到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不断在转化。

改革开放初期,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属于国家干部,律师事务所是国家的事业单位。1988年开始律师制度改革,允许成立不要国家经费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90年代初,国家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不再以所有制性质和行政级别属性界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改制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资格考试也改革为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

这样律师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从国办所走向合伙制甚至是个人所,律师职业也一步步走向市场化、国际化。律师的管理也从行政管理改革为行政管理和律协行业管理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现在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占比较大,我也有幸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国家重大法律的修改修订,都会征求律师的意见。无论是社会还是主管部门,对律师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律师队伍在壮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从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律师业务领域在逐步拓展,由最初的传统诉讼业务为主发展到现在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并重,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各方面。律师还广泛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许多社会重大案(事)件的处置,例如我们律师事务所就曾参与了“马航MH370”等多起重大案(事)件善后工作的法律服务。

第三,作为中国律师制度中的重要方面——辩护权的发展变化,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从被告人没有任何辩护权,到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享有辩护权,再到侦查程序享有辩护权,辩护权的发展和保障,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缩影,见证着中国法治的历程。

谈落马高官选择律师:

“落马官员在羁押中,不了解外部情况,会信任家属委托的律师”

新京报:近年来你先后为周永康、陈雪枫、孙兆学等多名高级别落马官员辩护。这类案件,通常是怎么委托的?

郝春莉:我接的这些案子,大都是家属找来的。他们通常选择和委托他们认为专业过硬、责任心强的律师。

新京报:什么情况下会指派律师辩护?指派的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郝春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困难、盲、聋、哑或是精神病人,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本人或家属没有委托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就会指派律师。落马高官的辩护律师,如果系指派律师,一般要求具备业务水平比较高、有相当的办案水平和经验的刑辩律师担任。

新京报:落马高官在选择律师时会想些什么?

郝春莉:一是对律师专业水平、经验的认可;二是和律师沟通交流比较顺利;三是对律师敬业的工作态度的认可。

一般情况下,落马官员在羁押中,不了解外部情况,会信任家属委托的律师。陈雪枫、孙兆学等家属来找我们,和被告人会见后,我们从法律适用、辩护策略等角度提出了专业意见,他们表示认可,就签署了同意家属委托的委托书。

新京报:为落马高官辩护,有压力吗?

郝春莉:说实话,我给这么多高官辩护,是有一定的压力。这些落马高官,他们曾经位高权重,落马后心理上的落差很大,和他们的沟通工作很重要。

辩护过程中,他们也知道,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认罪态度很重要。但对于有些有争议的,他们也想听听我们辩护人的意见。我们需要把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吃准、吃透,再去沟通,这是非常艰苦、非常艰巨的工作。有的时候需要通宵达旦、昼夜兼程地工作,对辩护律师的脑力和体力都提出很高的要求。

谈为周永康案辩护:

“前后会见很多次,充分保障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

新京报:代理周永康案的时候,你们前后会见了多少次?

对话周永康案辩护律师:辩护权发展和保障是法治进步缩影

左一顾永忠、左二郝春莉(央视视频截图)

郝春莉:前后会见了很多次。为周永康辩护最深刻的印象是办案机关对我们辩护工作的尊重,充分保障我们的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辩护权。

新京报:你对他在法庭上的印象如何?

郝春莉:在法庭上,他态度很好,认罪认罚。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新京报:当时你们代理周永康的案子,有压力吗?

郝春莉:当时时间紧,任务重,辩护工作强度很大,确实压力也很大。

谈落马官员认罪认罚:

“很多是发自内心地忏悔”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落马官员在庭审时痛哭流涕、认罪认罚的问题?

郝春莉:从2016年开始,全国有18个城市开始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在量刑上适当从宽。2018年10月26日颁行的《刑诉法修正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些落马高官,都比较了解这个政策,希望得到从宽的处理。

很多落马官员在受审时痛哭流涕,这也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很多是发自内心地忏悔。像我代理的一些高官,在谈及对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父母家人的伤害时,都忍不住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新京报:落马官员上诉的情况也较为少见,是因为什么?

郝春莉:很多落马官员一审后不上诉,其中大多数是因为认罪认罚,在量刑上得到了从宽的处理,就不上诉了。

新京报:落马高官在庭审时与庭下的反差大吗?

郝春莉:反差还是有的。在庭审时,不管多高级别的官员,在庭审这种庄严肃穆的场合都会敬畏法律,严肃紧张。但在庭下,他们除了谈案件之外,也会聊一些家常,聊成长经历,聊思想变化等问题。

新京报:对落马高官的辩护,你一般会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

郝春莉:控诉权与辩护权是天然对抗的。但我认为控辩双方是对抗而不对立,要合理、理性地辩护,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要相互尊重地辩护,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的辩护。

对话周永康案辩护律师:辩护权发展和保障是法治进步缩影

谈对现任官员的启发:

“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新京报:近年来,众多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都采取指定管辖和异地审判的方式。你认为有哪些意义?

郝春莉:我代理的落马高官案件都是指定管辖和异地审判。我觉得一方面可以排除地方干扰、地方保护。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各地审判队伍和业务水平是不平衡的。将重大案件指定到有审判经验的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新京报:这些年代理众多职务犯罪,你觉得对在任的官员有哪些启发或警示?

郝春莉:这些落马高官主要是对政治规矩和法律规定缺少敬畏,对法律风险不加防范;另外一方面是平时不注意小节,没有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再有就是缺乏监督机制。对落马高官的审判,对于现任的官员来说,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谈司法改革建议:

“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新京报:你认为中国的律师执业环境,还需要哪些改进?

郝春莉:这些年来,我给高官辩护时切身感受到,在各个阶段,律师意见被听取并得到相应尊重,也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法治进步的具体体现,应该说,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最近也出现了新问题。有些地方会见难“回潮复燃”。会见权是辩护权的延伸,有些案子没有按刑诉法的规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但执行时有很大落差。另一方面,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证人出庭难等问题现在还没有得到较好改善,等等问题。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使得律师各项权利真正得到落实和保障。

撰稿 何强 编辑 周依 校对 陆爱英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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