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错案怎么处理,济南交通事故处理“换挡提速” 理赔款可两三个小时到账

时间:2022-11-23 04:3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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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交通事故处理“换挡提速” 理赔款可两三个小时到账
  • 叶际忠:一线民警18年坚守事故处理岗位无怨言
  • 夏云伟:“我曾问老师,怎么才能不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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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近年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和新任务,按照省厅交管局和市公安局的工作部署,以警务改革、规范执法、科技强警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制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加快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全面提档升级。

    流程再造 机制创新

    擎住“改革龙头”

    催生交通事故处理新动能

    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领域机制改革,打破传统思维,改变旧有架构,创新工作机制,坚持以问题为牵引,结合勤务机制改革路径,推行事故机制改革,实现了执法办案的进一步规范和事故处理水平的显著提高。

    ●接警过程更高效、更有温度

    实施122一级接处警改革,变市局接警为支队122接警台直接接警,构建扁平化、点对点的指挥调度模式,原有派警五步环节简化为三步,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话务团队,通过专业的服务、规范的语言、标准的流程、科学的考核,兑现“让您听到我们的微笑”的承诺,努力打造“有温度的接警台”。全面启动警务机制改革,将市区57个勤务中队优化整合为28个,实行网格化布警模式,提高警情发现处置效率,勤务民警在进行执勤执法的同时,负责警区内简易程序事故处理,协助处置伤亡事故现场。122接处警改革以来,平均接警时间由3分钟缩短至1分钟,平均派警时间由4分钟缩短至1分钟,122接警台客服满意率达100%。

    ●打造事故处理“尖刀队伍”

    秉持“专业人干专业事”的工作理念,做大做强事故处理中队,将原有勤务中队事故民警全部编入事故处理中队统一管理,事故警力由分散变集中,专门办理伤亡事故及重大疑难案件,全力打造专业、规范的事故处理“尖刀队伍”,工作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显著提升。同时不断完善事故处理岗位办案场所建设,以日常工作需要和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着力打造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便捷高效的办公服务环境。目前,市区各事故处理中队共有民警185人,5个主城区事故处理中队的事故处理民警均在25人至30人。

    ●推进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

    全面落实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支队党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提前做好法律文书、系统配置和平台升级等工作,全面梳理修订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积极落实新规定各项工作要求。强化考核监督,保障执法质量。对复核案件和随机抽取的案卷每月进行一次评审,作为当月事故处理工作考核依据,督促办案单位及时整改问题,提升案卷质量,建立执法建议函制度,支队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单位制发《执法建议函》,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问题警务机制。制定执法记录仪使用考核规定,严格要求民警从事故接处警到事故认定处罚全过程录音录像,支队随时抽取后台数据,对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案件,一律按错案处理。通过机制的创新,不断推进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投诉、信访案件基本杜绝,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学研结合 深度应用

    借力“科技东风”

    激活工作效能提升新引擎

    “抓科技就是抓发展,谋科技就是谋未来”,济南交警把科技强警、创新驱动作为队伍发展的重大战略,深入探索前沿科学技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领域的融合应用,使之成为新时期事故处理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强劲驱动力。

    ●强化科技培训,提升民警业务素质

    当前公安交警科技发展形势日新月异,济南交警高度重视民警科技应用能力提升,2018年4月支队在无锡科研所举办了为期一周的事故处理科技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班,支队事故处理岗位干部和骨干民警共96人参加了集中培训;9月,支队又先后举办两期事故处理岗位科技应用能力提升轮训班,对170名事故处理岗位干部和民警进行轮训,实现了事故民警的全员培训。通过科技培训,民警掌握科技、应用科技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同时在培训中注重发现人才、培育人才,为事故处理和预防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打下坚实基础。

    ●加大科技投入,增强科技装备保障

    以满足新执法办案平台实战需求为目标,投资100余万元为基层单位配齐、配好彩色打印机、高速扫描仪、手持GPS定位仪等科技装备。以信息化、智慧型为作战思路,将互联网、公安网、交通网、天网数据联网共享,建立图侦作战室,完善联合作战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打击精度,做到“足不出户破逃逸,键盘鼠标查案情”。以“群众少跑腿、不跑腿”为出发点,建立远程视频调解室,搭建民警、调解员与当事人的网上沟通渠道,通过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功能,方便群众处理交通事故,事故调解效能大幅提升。以支队警务航空队为依托,探索无人机在事故现场勘查中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事故现场勘查效率。

    ●创新科技研发,提高科技应用水平研发

    “交通事故远程可视化指挥平台”及手机APP软件,通过执法过程远程跟踪、点对点快速通话、现场证据信息化固定,实现现场处置4G图像可视化调度、远程制作现场法律文书、轻微人伤快处远程理赔等功能。同时通过手机APP建立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实现事故处理流程推送、预约处理、自助查询、统计分析、研判推送、业务考核、网上评警等七项功能,让当事人及时了解事故处理过程,降低沟通成本,事故处理更加公正公开。研发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在网上即可完成档案的查阅、借阅、浏览,及时为群众提供服务,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试点应用,推动网上联动调解

    按照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与法院、司法、保险等部门积极协作,积极搭建网络平台,在历下区事故中队试点建立了全省首家“速调工作室”,实现了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在线服务,达到了损害赔偿标准与证据规则的行业统一、部门统一、区域统一。截至目前,“速调工作室”已调解处理交通事故110余起。

    线上线下 协调联动

    坚持“人民至上”

    开创事故快处快赔新局面

    济南交警秉持“小事故,大民生”理念,聚焦人民群众期待,倾听社会各界声音,将事故快处快赔作为服务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刀刃向内”,强化服务意识,创出了交通事故“线上线下、一网通办”一体化快速处理的“济南模式”。

    ●顺应民意,实现轻微事故“掌上办”

    联合保险行业成立交通事故远程调处中心,共同研发事故快处快赔网络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将所有驻济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业务全部接入平台,实现事故快处、定损、理赔全流程闭环办理。发生“车能动、人未伤”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只需通过“泉城行+”APP或“济南交警”微信公众号上传现场及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照片,其他工作全部交由平台按照流程机制顺畅衔接、快速运行,事故理赔款最快可在两三个小时内赔付到当事人账户,真正让当事人省时、省心。截至目前,远程调处中心电话指导快处3.7万起,通过平台上传5500余起,远程定责700余起,远程定损理赔2300余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同时积极推动交管“12123”平台的推广使用工作,自9月1日以来,已有1600余名民警、辅警安装了手机APP,并赋予相应权限,累计网上处理案件2600余起。

    ●满足民需,做强快处服务“实体店”

    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在创新“互联网+事故快处”全新模式的同时,继续完善我市快处快赔理赔中心建设,先后建成覆盖全市各区县的10处理赔大厅,由民警及各保险公司人员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形成线上处理与线下处理、远端调处与实体服务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新局面。自2008年5月实施快处快赔办法以来,全市理赔大厅累计处理案件72.3万余起。

    ●响应民情,首推轻微人伤快处“新模式”

    2017年12月支队联合济南保险行业共同出台了《济南市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各交警大队成立“联合工作室”,开辟轻微人伤事故快速处理绿色通道,由交警与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处置轻微人伤事故,实现一次性快速理赔结案。截至目前,“联合工作室”共受理轻微人伤案件1100余起,涉及金额共计310余万元,调处成功率达到98.33%。

    ●立足民生,建立警保合作新机制

    深化与保险行业合作,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警保合作深化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出12项警保合作便民新举措。会同保险行业建立市区“警保联动”服务群众事故快处机制,组建“警保联动”服务专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佩戴明显标志,赋予交管“12123”APP辅警权限,在市区道路值守与巡逻,协同开展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会同保险行业建立农村事故快处协理员队伍,通过事故快处平台协同为事故当事人提供车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将“警保联动”惠民措施不断向农村地区延伸。截至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注册交管“12123”APP辅警权限350余人,“警保联动”服务专员共处理事故快处快赔案件650起,在21个农村乡镇建立了农村“警保联动工作室”。会同保险行业、医院建立“警保医”协作直赔制度,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推送的事故情况,向救治医院垫付结算医疗费用,协助医院对受伤当事人进行及时治疗。截至目前,已在济南市三家医院办理直赔案件210余起,金额870余万元。

    “新时代意味着新起点,新时代呼唤着新作为。”近年来,济南交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快科技强警步伐,全面深化基层基础建设攻坚,努力推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现新跨越。

    交通事故判错案怎么处理,济南交通事故处理“换挡提速” 理赔款可两三个小时到账

    叶际忠:一线民警18年坚守事故处理岗位无怨言

    东南网讯(通讯员 朱先钦)叶际忠,男,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6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一级警督警衔。自2003年从部队转业到交警大队以来,一直坚守在事故处理岗位。他勤于学习,刻苦钻研,逐步成长为事故处理岗位的业务尖兵;他精于分析研判,善于做群众工作,总会用独特的工作方法让事故双方当事人满意。他先后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6次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被光泽县公安局评为执法标兵,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勤于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一名事故处理民警,叶际忠深知事故处理工作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专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时常把提高自身素质作为第一要务,经常利用空余时间学习法律法规,阅读业务书籍,通过不断“加油充电”,拓展自己视野,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他时常和同事们开展案件讨论,分析研判事故成因,查找比对事故痕迹,探寻破解疑难案件,在相互交流中进一步掌握业务技能,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名事故处理的“新兵”,成长为一名事故处理的尖兵。

    严格执法,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事故处理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叶际忠都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无论是现场勘查还是调查取证,都做到认真、及时、细致、客观。18年间,他主办处理各类交通事故近二千起,其中,处理亡人交通事故50多起,没有一例群众投诉的案件,也没有一例错案追究。

    明察秋毫,着力侦破逃逸案件。在多年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叶际忠碰到过不少逃逸案,他凭借其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在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千方百计侦破逃逸案件,把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2016年8月10日19时50分许,官某某驾驶挂临时牌照的二轮电动车在光泽县镇岭路创世纪会所门前撞到行人元某某后驾车逃逸。由于在夜间,现场无目击证人,监控设备也无法识别电动车牌号和人员特征,在此情况下,他从肇事车辆的行车轨迹和驾车人的衣服色彩入手,调取沿途的监控资料进行排查,通过反复比对,一路追踪,终于在事发第二天在止马镇将肇事逃逸的曾某抓获。

    模范带头,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作为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在没有中队长的情况下,他既要负责中队的日常工作,又要和民警一样参加122值班,有时还要和其他民警研究、讨论疑难案件,基本上没有节假日。一旦遇到重大案件,更是要彻夜工作,经常连正常睡觉时间都没有。而每当一些事故当事人和家属无理取闹时,还要苦口婆心做解释工作。高强度的工作有时连年青的民警都难以承受,但他却13年如一日,兢兢业业、毫无怨言,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心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在事故处理工作中,除了做调解工作,有时还要面对一些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每当看到群众的生命遇到危险、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叶际忠同志总是不顾自身安危,义无反顾冲在最前面,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2016年4月24日9时许,陈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由光泽县寨里镇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光司线9公里加800米处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时陈某驾驶的货车严重变形,陈某被夹在驾驶室座位上无法呼吸,生命危在旦夕。叶际忠赶到现场后,立即用双手全力拉住变形的车门,尽量减小对陈某的挤压,由于长时间用力,他的双手被刮出了血,但他全然不顾,一直坚持到消防指战员赶来施救,为解救陈某争取了抢救的时间。

    夏云伟:“我曾问老师,怎么才能不办错案?”

    在办案时,有许多法官都可能产生过“从情理上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对的,但从法律上却不能得到支持”的挫折与困惑。

    毕业时,我曾经问我的老师,在法院工作怎么才能不办错案?他说:“如果在办案时,你都在撇开你自己的利益之后,认真用自己的良心掂量一下:这个案子是否真的应该像你认为那样处理?如果你每次扪心自问,得到的答案都是:这个案件的处理没有问题。那么,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在你手里不会有错案发生。”

    文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云伟

    对于法官来说,三大诉讼法都一直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什么叫事实清楚,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呢?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千人千面,值得探讨。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了法律之外,还离不开生活经验中基于常识的判断、常情的态度、常理的观点。

    01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实践中,不是有了证据,事实就跃然纸上。法官要对证据本身进行判断,而判断的理由或者依据,就是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形成的常识常理常情。认定案件事实脱离不了“三常”对事物的判断。

    从证据到事实,永远有一些空档,这些空档只能通过法官内心的判断来弥补。而法官是常人,也是法律之人。法律是社会公共理性的一种结晶,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由于法有尽而情无穷,法律的滞后性往往跟不上新兴事物的发展速度。唯有依靠法官,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对法律未能规定的情况作出符合内心确信的判断。

    当然,这个过程不是说法官创造新的事实,而是利用已知的事实来判断可能发生的事实。这个过程是自由心证的过程,也是考验法官经验、水平和阅历以及良知的过程。

    比如一个左撇子在一个局部空间里殴打对方,他一般不可能打到伤者的左侧,而是打到右侧。而一个正常使用右手的人,他打对方的头部的时候,一般会打到对方的左侧,这就是生活常识。

    再比如因果关系判断,甲追杀乙,那个人在被追杀的过程中,如果跳到水库溺死或者逃到高速公路被车撞死,那么乙的死亡与追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个寒冷的冬天,丙把100块钱丢到水里去,丁跳下去捡,溺水死亡了,这个丢钱行为与死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丢钱的那个人就站在边上也不算。

    这个实际上是从比对两者之间的价值判断上分析出来的。我被你追杀的时候,如果追到,可能会死,但是我跳到高速公路或者水库中,我不一定会死亡,出现后者,正是由于你的追杀行为导致的,所以这个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第二个例子两者之间的价值判断就完全是不对等的,不能作为因果关系来认定。

    同样的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主动前往医院,在途中流血过多死了,那么两者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如伤者拒绝前往医院,而是相信迷信,在家里拼命求神拜佛最后死亡了,仅仅是受伤不及时治疗,死亡和此前的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02

    对法律概念的解释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对于很多老百姓接受不了的离奇案件,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没有错误的,错在解释者;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是无法揣摩立法原意的,因为毕竟只有少数人参与立法。当时立法者内心究竟是源于何种考虑无人得知,只能根据现实生活中情况,拿这个法条作为武器并进行解释。

    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纪要、批复、决定等非常多, 法官在内心世界就会动摇,过于依赖成文的解释,难以对本来可以很清晰作出判断的案件,做出符合常识、事理、情感的判断。

    比如对于故意、过失怎么去判断,对于我们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如何理解,什么叫“明显必要限度”?这些界限认定无法通过一个机械的标准供我们参考,都需要法官靠自己的内心来判断。

    这两年,两高报告对“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热点“反杀”案件均作出回应,彰显了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态度,强调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而之前的实践中,也存在死者为大的和稀泥做法,对遭遇性侵、杀人等行为而“反杀”被认定防卫过当而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因不符合老百姓基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判断,不仅对防卫人过于过苛,而且也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03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三常”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对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都具有现实意义。比如很多法律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广州许霆案判决书号称“最牛判决”。法律界对该判决一致叫好,很多人为他感动得不行。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彰显了法官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用一般的情感来判断许霆是否构成犯罪、对他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了大量的论述。

    为了论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论述许霆把钱存到自动存款机里面去的时候,钱吐出来了,但是手机反映钱存进了,再存还是这样。他为了证明自己的钱是不是被存进去了,拿着这张卡跑到旁边很远的地方的一个取款机去验证,证明钱确实是存进去了,存进去以后他为了证实是否为假,验证了能不能取,结果还真能取得出来。

    到这里为止,法官认为许霆都没有任何非法占有故意。但是把这个钱取出来,再到存取款机上反复再存再取,法官认定此时就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了。我认为该法官分析是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认识的。

    04

    法官自我价值的实现

    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

    判决是法官最好的作品。一份好的判决书,它一定是说理充分透彻的判决书。最高院反复对判决书说理提出要求,这两年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观近期网络上受到点赞的判决书,可圈可点之处在于说理部分,说得透彻、说得明白、说得可信。

    作为法官,不仅要学会运用法言法语,更要接地气、讲常理。一份好的判决,不仅仅是擅于说法理、摆事实、讲证据,更重要的是对于法理、事实和证据本身背后,对蕴含“三常”内容的部分都有非常贴切的分析和判断。

    大家都认为文学就是人学,但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人学。一个懂法学的人,一定是非常懂得人类的基本情感和基本经验的人。学法律的人,肯定永远不会浪费自己的生活体验,无论我们看法律、看事实、看证据;无论我们怎样去说服我们的当事人;无论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是否公平、是否正义,实际上我们最终都要回归到我们人之常情上来。

    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作为一名法官,我觉得最大限度去运用“三常”来分析案件,对提升裁判可接受性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这也是我们践行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必经之路。


    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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