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1:30:20来源:法律常识
(2)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三)提交材料
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电话通知报名者本人。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3张。
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党组织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自荐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符合留任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只需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公章),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各县(市)区司法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拟任人选,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
(五)组织评议。昆明市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社会公示。确定的留任和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将在市级媒体和昆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任命。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人民监督员选任名单在市级媒体和昆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昆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