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2:10:35来源:法律常识
拆迁时不仅没有拆除建筑物补偿,就连协商好的各种行政赔偿损失也苦苦等不到,被拆迁人深怕煮熟的鸭子飞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万先生住安徽省某县,在房屋被征收前期,万先生将自家房屋从80多平米,扩充到两百多平米,用于生活和超市经营。被征收后,万先生家合法使用房屋按照人口安置数量进行房屋产权置换,但是超出合法房屋部分的建筑,当地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赔偿该部分金额。万先生自知理亏,奈何违建部分万先生用作超市经营,如果不赔偿,万先生损失严重。最终拆迁办与万先生双方未达成一致提起诉讼。
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在第一次诉讼调解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当地部门同意了赔偿万先生要求超市屋内物品损失赔偿、经营损失赔偿等问题的主张。第一次诉讼双方调解后,万先生撤诉。事后该地部门迟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按照赔偿程序,万先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均未理睬。故万先生依据该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再一次提起赔偿诉讼。
事后相关部门很快将补偿款一次性汇于万先生账户,同时我们也要记住做任何事都需按照规章制度处理,防止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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