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2:30:07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我们生活过程中产生了非常庞大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日常使用手机软件时用户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账号密码、行踪轨迹、身份证号等会被收集。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变得日益重要。
现实中,有很多黑色产业链倒卖个人信息,这类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罪有应得。但同时,很多普通人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触犯本罪,更有甚者还会涉及到单位犯罪,可能导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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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因为本人也经常收到和接到骚扰的信息和电话,不胜烦扰,如今我们每个人的信息都可能躺在嫌疑人成千上万条的列表当中。所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减少和切断个人信息的传播,我们都会在不知不觉中受益。
最近本人遇到一起案件,某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增加业绩,加入到一个QQ群,从群文件里下载了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又将下载的个人信息文件转给了公司行政,幸好在公司行政在下发这些文件之前该销售人员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否则公司也会难逃罪责。
回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从行为表现看,本罪是实施了包括出售、提供、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名行为对象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本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2)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所涉及的信息条数达上述3、4、5项10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不论是行为、对象、以及情节没有达到上述程度的,都不能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本罪还涉及情况严重情形、对于所涉个人信息重复条数的计算问题、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竞合问题、退赃、自首、悔罪表现、判处罚金等问题由于篇幅所限,就不在此一一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2017年3月20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欢迎讨论咨询,感谢您的评论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