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本地找刑事诉讼律师哪里找,贵阳本地找刑事诉讼律师哪里找啊

时间:2022-12-05 12:38:45来源:法律常识

贵阳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虚开发票罪律师:贵阳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谢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刑不诉〔2021〕290号)

1.3.简要案情:谢某某为结算工程款,向他人购买了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63446.38元,税额43903.36元,价税合计1507349.7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坦白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税务机关更正申报税款,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万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刑不诉〔2020〕189号)

2.3.简要案情:万某某让他人为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3731770.1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3731770.14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立功情节,且在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陶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刑不诉〔2020〕188号)

3.3.简要案情:陶某某通过他人,让上海霞三家公司为陶某某挂靠的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210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210万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通过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蔡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不诉〔2020〕252号)

4.3.简要案情:方某某通过蔡某某的帮助,让湖南B劳务公司为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12张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13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帮助贵州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方某某找湖南B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3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悔罪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且系民营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5.1.案例五:木某甲虚开发票案

5.2.案号: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检刑不诉〔2020〕72号)

5.3.简要案情:木某甲为冲抵账目成本,让哈尔滨B商贸有限公司为贵州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八张,票面总价值为772536.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甲不起诉。


6.1.案例六:高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清检二部刑不诉〔2019〕23号)

6.3.简要案情:高某某根据文某、詹某某的安排,注册了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贵州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9份,票面金额总计为10779247.39元,税额总计为326934.01元,价税合计11106181.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文某、詹某某二人所控制的贵州A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B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领取139份发票交由文某,文某收到发票后虚开发票139份,票面金额合计10779247.39元,税额合计326934.01元,价税合计1110618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