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2:42:48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是借贷,分手时是否应当返还?出借方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半岛问法热线将于5月 31日上午9:30准时开通,我们邀请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周静怡律师和孙睿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市民可在5月31日上午拨打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咨询。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王某前后7次向张某某借款,每次均按10000元的标准出具借条,实际每次到账9500元,扣除头息500元。王某分多次向张某某还款共计13700元。王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自2017年至2021年,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0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8起。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某是否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系职业放贷人,其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王某应当向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损失。判决王某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2800元(9500*7-13700)及利息损失(以5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法院查明近几年张某某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8件,而且面向不特定对象,据此认定张某某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虽然借贷合同无效,但王某因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法院判决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具有合理性。此外,在本案中存在砍头息,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借款本金。
问法律师
周静怡律师: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长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借款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周静怡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曾获2017年度市北区“优秀社区公益律师”、2018年度及2019年度市北区律师行业党总支“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周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已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200余起,在执业过程中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以维护和争取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灵活、务实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孙睿律师: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强制执行
律师简介:孙睿律师,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现担任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青岛电视台《真情调解》、《幸福再出发》演播室点评嘉宾。2022年被评为市北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主要服务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婚姻继承、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强制执行等专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