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6:22:0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左某来到当地一家美容医院咨询美容项目,后该医院给左某介绍高端美容项目,其中包括“胶原再生手术”等多个治疗项目。左某支付手术费在该院接受了手术,然而在手术之后却不见皮肤状态有何改善,甚至出现了浮肿和口唇闭合不严等症状,于是左某来到该医院进行维权,才知道该医院给她实施的手术并非“胶原再生手术”,而是吸脂手术以及玻尿酸注射手术。后左某将该以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美容医院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双方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撤销,且医院应当支付三倍赔偿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美容医院在推销其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夸大服务项目的性质,以夸张的疗效吸引消费者,然而给左某提供的实际项目为吸脂手术以及玻尿酸注射手术,故该医院在项目确认单中和原告左某确认的服务项目与实际实施的手术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美容医院应当按照消费者左某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接受美容项目时一定要注意医院的资质以及项目的安全性,以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