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9:33:11来源:法律常识
家住四川省雅安市的王女士的房屋面临着被征收拆迁,但是一直未被告知有关的征地批文、补偿标准等相关手续。因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在史西宁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但却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针对上述信息公开回复,史律师代理王女士向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其限期书面公开王女士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近日,区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支持了史西宁律师提出的复议请求,撤销该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在1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至此,本案在接受委托取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史律师提醒∶
实践中,会出现被拆迁人要求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与拆迁有关的文件被拒绝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收到行政机关进行“非本机关”答复时,我们应把握的关键点是“行政管理职责”。
首先,受理机关要确认的是,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获取和保存的信息。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受理机关以及受理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然后,受理机关再确认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是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进而判定是否能够答复“非本机关”。
史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非本机关信息是指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法律中对非本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行政机关必须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