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6:51:22来源:法律常识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律师应通过法条学习法理,通过学习法条,熟练掌握法条上的用语,以及法律理论上的规范用语,即所谓“法言法语”,养成用“法言法语”思考问题和撰写法律文书的习惯。以下是刑事律师不专业的具体表现:
例如,刑事案件对认定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这才是法言法语,而不是意思相近的“证据确凿”。“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法言法语,在法律上也是有特定含义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又例如:刑法条文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自己表述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不专业、不符合逻辑的表达。
再例如:“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写成“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或罪刑均衡原则”不能写成“罚当其罪原则”,这些都是不专业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