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1:12:3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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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成家立业生儿育女,这是许多人人生经历的平常事,但是现实中婚姻生活发生了问题,养育多年的子女不是亲生,这时候对当事人不仅是情感打击,也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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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网传的江西的一对夫妻,已经结婚16年,在这16年婚姻中,妻子先后生育三个女儿,分别是15、13和3岁。
老公为了养家糊口,一直都在外打工,工资都交给妻子,方便她照顾家里的。
夫妻俩聚少离多,在物质上老公竭尽所能,希望妻子能好好地照顾培养孩子们。
两个人联系得越来越少,彼此感情也变得越来越淡,以至于每次两人联系,沟通交流也是越来越少。
异样的表现使老公有些不如人意的预感,当怀疑变成现实,这让他瞬间明白了一切。
知道了背叛,但为了三个孩子,选择妥协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眼看分道扬镳就要难以避免。
犹豫不决中,老公决定要与三个孩子,分别做亲子鉴定。拿到了鉴定结果,结果显示三个女儿都不是他亲生。
★我们的疑问★
1、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不是亲生,侵犯了当事人哪些合法权益?
2、对子女的抚养费可否要求赔偿?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通过事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不是亲生,侵犯了当事人哪些合法权益?对子女的抚养费可否要求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不是亲生,如果是在结婚后与他人出轨怀孕,这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就像前述事件中,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侵害了丈夫的合法权益,使丈夫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并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
女方生育非男方亲生子女,在婚姻中具有过错,女方故意隐瞒的原因,男方在抚养他人子女时,造成了其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在情感上也遭受了伤害。女方的过错行为与男方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主要是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前述事件中,男方与三个女儿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那么他对于3个孩子是不存在抚养关系和义务的。同时,在了解女儿身世之后,有了DNA鉴定结果后,男方如不愿继续抚养他人子女,他对3个孩子不需要尽到抚养义务。
在不知道孩子身世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对3个女儿的抚养,并有权要求3个子女的生父母,赔偿自己已经支付了的抚养费用。
对于孩子非亲生,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失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对于欺诈方给被欺诈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欺诈方是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前述事件中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男方是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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