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1:34:58来源:法律常识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经常有网友问到,你们律师为什么经常为“坏人”辩护?包括罪大恶极的人,比如那些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那些黑老大,或者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贪官受贿案件被告人!
也有网友直接评论,律师为“坏人”辩护,无非是为了金钱嘛!说那么多干什么!这种说法难免庸俗,对刑事辩护、刑事律师的价值理解过于简单“粗暴”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面至少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一、被抓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抓错了,有可能是无罪的,在生效判决确定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是无罪的。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内置的原则就是辩护原则,任何人有自身辩护权和获取律师帮助辩护权。就算天塌了,也得让人说话啊!根据司法实践规律,就算是生效判决,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也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就不用说了,耿万喜案、赵明利案、张文中案都是在再审中改判成无罪的。
二、被抓的人如果是有罪,哪怕他罪恶滔天,他也有宪法赋予的辩护权利。
无论是普通罪犯还是重大罪犯,他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目的为了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希望得到公正的刑罚。决不允许轻罪重判,一罪变数罪这种不公正判罚的出现,否则就是违背法治原则、公正原则。
追求司法公正,也是律师永恒的动力!借用钱列阳律师的话来说,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三、律师辩护的意义在于让法官兼听则明,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强大的公权力指控面前,弱小的被告人如没有律师辩护,他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如觉得辩护没道理,法官完全可以详细说理、置之不理,但不能不让人说话。让人说话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