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1:55:54来源:法律常识
俗话说,“远亲不如紧邻”,这距离近了,摩擦也就多了。邻里之间吵架的事时有发生,但要说因吵架而到邻居家自杀的,您听说过吗?最近,真发生了这样一件匪夷所思的事,因前一天吵架记恨,第二天竟自带农药到邻居家自杀,这事您怎么看!
高某与刘某、朱某是对门邻居,平日里高某与刘某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3月25日,俩人又吵架了。第二天一早,刘某及朱某夫妻尚未起床,高某径直进入刘某家中,喝下携带的农药后倒地身亡。朱某起床后发现高某躺在二楼走廊,立即通知高某的家人过来并报警处理。
高某家属认为,高某是因为与刘某争吵产生轻生念头,并且由于朱某抢救不及时才导致身亡,因此将刘某和朱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余元。
那么,本案这种情况,刘某和朱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喝农药中毒身亡,不是刘某、朱某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致死,也不是俩人给高某灌的农药,是刘某自己喝下的,与他人无关。如果说高某是因与刘某争吵而轻生,在当日高某进入刘某家中时,刘某尚未起床,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争吵事件。
所以,高某的死亡与刘某和朱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是因平时吵架记恨,引发高某到刘某家自杀,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虽然在事发前一天,刘某与高某发生过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对高某进行了侮辱、诽谤以及其他贬损高某尊严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争吵中发生过肢体冲突,不能证明是前一日的吵架使高某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刺激,引发自杀。
即便高某第二天到刘某家喝农药,是表示对刘某的记恨。但吵架的诱因与喝农药的结果相隔时间较长,刘某根本无法预见高某会有自杀的举动。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对自己不能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这也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高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遇到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选择用自杀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不明智的。当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对于高某认为,朱某对高某的死亡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要求其赔偿的理由是否合理?
在朱某发现高某躺在二楼走廊时,及时通知了高某家人并主动报警。两家是对门邻居,高某家人到达现场的时间应该比较短暂。在高某家人将高某送至医院后,刘某和朱某留在现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已经尽到协助救助义务。刘某和朱某对高某没有实施任何积极加害或消极延误救助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吵是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双方因意见不合会发生争吵。高某与刘某多年不断发生争吵,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看,刘某不可能预见到普通的争吵会导致自杀事件的发生。刘某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吵架行为与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家属主张刘某、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不强人所难,它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普通人,也不以“小人”的标准定分止争。生活之中,吵架在所难免,不管是与家人、同事还是邻居,因一时气不过而自杀,简直太愚蠢!自杀不能解决问题,死了的人死了,活着的人依然快活!日常生活中,少一分计较、多一分体谅,与人为善,宽厚仁爱,才是幸福生活的奥秘所在。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