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2:09:42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5日,肖某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车主为其丈夫吴某)送货时碰撞到行人王某,造成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肖某将王某送至医院后就驾车离开。公安局交警认定肖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住院治疗花费10余万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后续治疗费39000元。王某起诉要求判令肖某、吴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意见分歧
对于吴某是否应承担王某各项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驾车伤人及肇事后逃逸均系个人行为,与吴某无关,吴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车辆系肖某与其丈夫吴某共有财产,且吴某共享了该肇事车辆产生的收益,吴某应承担肖某驾驶该车肇事产生损害后果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共同共有肇事车辆产生的连带责任。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属于吴某、肖某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吴某和肖某是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一方驾驶夫妻共同所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吴某和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应对肇事车因侵权造成的债务,与肖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享肇事车辆带来收益产生的连带责任。即便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吴某婚前个人财产,但肖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驾车送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谋求收益,吴某作为丈夫共享了该肇事车运行所带来的收益。该肇事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吴某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黄冬辉法官,来源 江西法院网 | 本文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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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律师韦丽娟
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本人致力于民商事法律研究。执业期间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的案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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