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2:46:55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合同审查是一项细致、严谨的工作,它不是简单的添加、修改,企业如何审查对方发来的合同,本人写过两篇文章,分别是“致老板:定制还是模板?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合同”;“专业律师告诉你,对方发来的合同如何审核,几个关键问题要记住”。
但合同审查毕竟专业性较强,且一些小微企业对此不重视,无法严格按照合同审核流程进行相应工作,本文意在给大家介绍合同审核过程中几个实用、简单、方便的小技巧,同时明示几个小细节,希望对企业有一定的帮助。
技巧列举/注意细节
正文别留空白
下划线空白
很多企业合同对于可更改的部分都下划线留空白,如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期限等。如:
在为企业审核合同,或者说在涉案诉讼过程中,我遇到很多企业的合同都在正文部分留有类似上述例子的空白,双方比较在意的除了结算价格外仿佛其他的都无所谓。大部分合同签章生效且一式多份,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对方留存的合同留有空白,那么将导致对方可以在相应空白处随意填写对自己有利的文字。本文所列的空白合同期限,对方可以自行书写一年、二年或者五年,这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持续时间,如果该合同为服务合同,己方公司为服务公司,那么己方要么以较低的价格持续服务,要么基于成本考虑自认违约单方解除。退一步讲,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各自在留存的合同上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那么在诉讼阶段也将导致合同约定不明,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对守约方不利。
可选择空白
对于有选择性的条款,也要按照双方约定,勾选出约定内容,切勿空置。
可约定事项空白
对于可能产生的,合同模板之外的约定事项,要么在主合同中明确写明,要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再做约定。
如果双方经协商,无约定的其他事项,那么该条款建议直接删掉,或者以斜线的方式划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书写了相应的内容,那么内容外的空白部分,仍需要斜线划掉,防止后期另行添加。
最高院曾有判例,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在该案中,最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有论述: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结论
所以说,切莫只关注合同条款中“钱”的部分,也要关注涉及到“权”的部分。
标注页码盖骑缝章
合同盖章的地方通常有四处,末尾签章、首部合同双方、骑缝章和正文更改或手写处盖章确认。大部分企业比较重视的是合同开头和结尾处的盖章,骑缝章和更改部分的盖章被忽视了。在某些案件中,我遇到过双方提供法庭的合同首尾一致,但正文却不同,少页、多页,条款增减不一。骑缝章和标注页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在审核合同时,我经常在页脚处添加页码,明确列明每一页是“第x页,共x页”,同时如果约定事项较为细致,条款页码较多,则建议顾问单位加盖骑缝章,防止一方改变格式条款。
不是条款都有利于自己就是好合同
我在给企业梳理合同中,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企业有一份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共计18大条。其中对方义务12项目,对方行为导致合同终止7项,己方可以单方解约情形15项(包括更换形象、媒体曝光、转让以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行为等),对方违约处理问题上更是通篇不退款、支付违约金、支付损失等等。同时合同约定了打印文本,手写改动或其他打印条款无效。
同时。为了显示公司逼格,在合同形象设计上大下功夫,在页眉处添加公司logo和名称,以示高级感和己方的强势地位。这份合同被企业相当推崇并大量利用,但企业却不知道我国法律有一种合同叫“格式合同”,有一种条款叫“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典型的格式条款如网络消费领域的部分合同,如“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诸如此类的约定,被2022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列为格式条款,法院应认定无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方主张格式条款,法庭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会查明合同谁提供的,内容是否可以更改,是否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等进行调查。
总之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促成交易合作共赢是最终目的,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将双方意思表示立此为证,是为了给双方铺一条携手前行的平坦的路,而非立一座有人上有人下的山。
重视合同名称,不明白就直接写“协议”
合同关系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在第二分编列举了19类典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介合同等。除了这19类典型合同,还有像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等非典型的合同。
每个合同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每个法律关系都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定情形,发生纠纷就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合同名为《买卖合同》,那么发生纠纷在立案时就有大概率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最终认定合同性质要根据合同内容,并非必然依据合同名称,但合同名称对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是有影响的,至少会混淆真实合同关系)。
举例说明
企业要将普通纱窗更换为金刚网,联系了乙方来更换处理,那么在起草合同中,那么对方来更换这个行为,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安装,还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定作,还是基于劳动力的《劳务合同》。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到底要签订哪种合同?如果对方工人在更换过程中失足摔落受伤,那么作为企业,如果签了《劳务合同》,那么极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签了定作和安装,那么可能不承担责任。还有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对于真实的法律关系自有专业人士根据物品的购买方、管理和监督力度等进行分析评判,并起草对企业有利的合同。作为没有法务或法律顾问的小微企业,如理解不了,也不要自行明确合同名称,不如不签。
重视附件
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
有些合同,尤其是定制类合同,如设备定作协议、软件开发协议。合同简单明了,但一方真正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于东西是否适用。如设备定作,合同仅明确了定作xxx设备、价款、发货安装质量等,但技术方案、工艺、相关参数、质量标准、实现功能等则需要附件详细列明。如果无附件,那么定作的设备到底需要达到什么功能、要使用什么工艺则约定不明,如果合同附件未经双方盖章确认,且对方不认可,发生争议事的话,便无法考证谁是谁非,最终的结果便不利于提起诉讼方。
至少表面上显得专业
1,很多协议有错别字,这种极低极的错误不要犯。合同要一字一句斟酌,如果连错别字都没看出来,那么要么没审、要么没仔细看。被人发现,至少面子上不好看,企业形象大损。
2,不要自己立法或用失效法律。以前审合同时经常会碰见如下字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部法律1999年就废止了。还有些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我们没有这部法律。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生效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废止,很多企业模版还在沿用《合同法》。如果作为企业合同审核人员,指出相应错误,至少显得专业。
3,使用审阅模式方便他人、方便自己。办公室软件都存在审阅或修订模式,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建议使用该模式,以便对方能够详细看到删减、变更、批注。同时如果对方认可,接受修订;不同意,拒绝修订。
我经常碰到这种情形,合同审核中,对方发来一份审核过的合同,也不标注,我需要重头开始一点点的看,哪变了。多次往来后,又担心对方悄悄改别的地方,又得重头一点点的看。简直就是煎熬和气愤。
4,使用通用字体,如宋体。不同系统和设备可能因兼容的问题出现格式变化,建议多保存。如苹果系统的某些字体在Windows系统中不匹配,导致格式变化或字体不现实,那么我建议使用通用字体,提高效率。
5,重视格式内容重要,格式也很重要。充分利用章、节、条、款、项,全文统一格式。
6,最终版本可以使用PDF或扫描件。
......
结语
总之,以上细节或者说是技巧,仅使大家能够有一个相对实用“漂亮”的合同。合同审核和起草毕竟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专业的部分交给律师,他会给你一个专业、漂亮、适用而又可靠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