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3:50:5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涛在家中与朋友饮酒,其妻子因害怕其酒后暴力行为遂离家。被告人王某涛为发泄情绪,用空啤酒瓶砸穿家中窗户玻璃,致窗户玻璃、啤酒瓶碎片坠落至楼下临街道路上。
近日,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济南“高空抛掷啤酒瓶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涛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场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涛在家中与朋友饮酒后,其妻子因害怕其酒后暴力行为遂离家,王某涛之后多次拨打其妻子电话并以殴打孩子相威胁要求其妻子回家未果,后其妻子在民警协助下回家将孩子带离。至当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涛为发泄情绪,先后用三个空啤酒瓶砸穿家中窗户玻璃,致窗户玻璃、啤酒瓶碎片坠落至楼下临街道路上,严重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涛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涛此前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6月刑满释放。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涛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高空抛物、坠物发生就在一瞬间,可谓害人害己,教训惨痛。在日常生活中守住安全底线,养成“高楼不抛物”的文明习惯。如果遭遇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报警,寻找目击证人,有的小区装了高清摄像头,有的企业研发出了高空抛物捕捉系统等都可以作为有力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