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0:10:45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投资如何收回
对于非法集资,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是对于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中“被害人”的权利以及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却知之甚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其实就是非法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总和。
一、非法集资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
对于被害人的称谓常见于自然犯罪案件中,比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案件中,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权利参加刑事活动,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这个基本的概念我们需要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中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其实不存在被害人的称谓,正确的称谓应当定义为“集资参与人”。既然定义为这个称谓,其诉讼地位自然也就确定了。
二、集资参与人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不是被害人,则不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因为投资者不是被害人,只是集资参与人,故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三、集资参与人不参加诉讼,投资如何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办案机关应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根据前述规定,集资参与人投资实现的处理方式非常清晰,就是在刑事案件中,由法院判决追缴和责令退赔,如果涉案财物不足返还的,则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