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0:28:39来源:法律常识
医院关于病假单无效的声明 单位供图
【案情简介】
近日,深圳一企业向本报咨询如何处理员工疑似“泡病假”的问题。原来,该企业有一员工,入职多年,为部门副职级别。今年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对该员工进行了降职处理,但薪酬没有变化。该员工无法接受职位的变化,以书面形式表达了不满,并表示自己近期精神压力巨大,心情压抑,导致多项旧疾和新病发作。自4月中旬起,该员工就开始频繁申请短病假,至今都没有正常来上班。
据了解,近两个月,该员工先后就诊5家医院,累计请了14次病假,每次请假天数从1天至7天不等,除了节假日、周末双休日,基本是无缝连续请假。病假名目众多,包括虚劳、痔疮、急性肠炎、干眼、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等。
病假期间,该企业根据深圳当地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足额发放员工的岗位工资,仅绩效工资扣除20%,其他所有福利待遇不变,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
然而,就在上个月(6月份),公司发现该员工提供的其中一份病假单存在瑕疵。该病假单显示,员工于4月21日到某医院中医科就诊,诊断为虚劳,医生建议的休假时间却为4月25日至29日。公司随后到医院门诊办公室核实。经反复确认,院方作出声明,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接诊医生为该员工开具的此份病假单却延迟了4天,不合规属无效。
公司认为员工是故意泡病假,要求员工前往公司说明情况,但该员工以治病中、无法到公司为由拒绝。公司想知道能否以员工违规休病假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请病假有审批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威律师表示,休病假是我国劳动法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赋予的法定权利,如劳动者符合休病假的条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休病假,并在医疗期内领取病假工资。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和休息权的同时,也需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并非劳动者提供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其休病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假具有审批权。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病假具有审批权,如果劳动者提供的病假单不合规、病假期限明显不合理或超过医疗期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批准病假。
沈威律师指出,本案中,医院已出具书面证明,2022年4月25日至29日员工的病假单不合规,属无效。即员工在这5个工作日没上班,不属于休病假,应该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或可依据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泡病假行为都很头疼。泡病假者并非真正因为生病需要休息,而是借病假之名行旷工之实。泡病假行为不仅严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对于遵章守纪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也极不公平。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对泡病假行为进行处理,将对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
关于如何防止员工“泡病假”,沈威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1.建立病假审批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病假的申请审批流程,要求劳动者需经过用人单位核实审批才可以休病假,如未审批通过,属于旷工行为。2.如发现劳动者请病假的情况异常,可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复查,或对于劳动者休病假的天数不予审批通过。3.如发现劳动者存在泡病假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如果病假是虚假的,可依据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