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0:42:26来源:法律常识
委托人李女士在修整被梁某损坏的村中巷道时,被梁某打伤致使腰椎骨折。在当地检察院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中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9月18日,法院判决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三天。中征律师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清晰的办案思路,成功为委托人依法维权,让被告人梁某得到应有的处罚。
李女士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某村,其同村村民梁某等人将村中巷道破坏,导致村民出行困难。梁某等人承诺修整巷道,但一直未曾动工。
2020年9月13日,梁某等人又对巷道进行破坏,李女士与邻居遂对巷道进行修整。修整巷道期间,梁某用手机对李女士进行拍摄,李女士阻止未果,两人发生争执,梁某对李女士进行推搡殴打,致使李女士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当地检察院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之后,李女士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维权办案组。在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委托人李女士在席月花律师的指导下,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确认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1年9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三日。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