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17:42:09来源:法律常识
端午将至,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万安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原工作人员衷敬晖醉驾问题。2020年12月25日,衷敬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鉴定,衷敬晖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1年4月,遂川县人民法院认定衷敬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1年9月,衷敬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处理。
青原区富滩镇富滩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刘三龙酒驾问题。2021年7月14日,刘三龙饮酒后驾驶私家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刘三龙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在2017年因酒驾被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酒驾行为)。2022年3月,刘三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安福县林业局党委委员王武文酒驾问题。2021年7月6日,王武文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武文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王武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吉水县文峰镇四级主任科员黄海潮酒驾问题。2021年9月5日,黄海潮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黄海潮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黄海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法律要求,也是生活常识。上述典型案例,有的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有的目无法纪,在前期被处罚后再次酒驾;有的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这些问题,反映出在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律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放松自我约束,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负责的态度,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拒绝酒驾醉驾行为,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带头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关心、关注干部职工8小时以外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自觉抵制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