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让找律师,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阶段

时间:2022-12-06 02:24:51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律师辩护制度对保护当事人利益、保障控辩对抗、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第一时间聘请律师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促进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实现,保证司法公平正义。

【律师权利】

1、调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6、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7、律师享有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法律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聘请律师时间】

刑事案件一般都会依次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认为到了法院请律师才有效果,也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空间和作用有限。

就刑事诉讼改革变化而言,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进,大量的刑事案件会经认罪认罚程序,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即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审判以前已基本确定。等到法院再请律师,其作用和意义都要十分有限。

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某律师举过一鲜明例子:公安是做饭的(或者组织食材),检察院是端饭的(决定哪些上,哪些不上),法院是吃饭的(决定哪些吃哪些不吃)。将以上分析进行总结,即便法院拥有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但这个决定的权力是有“范围”的,这一“范围”很多时候恰恰是由前期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范围”所决定。

如果用百分比来说明这三个阶段的律师作用,大概有以下分析: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或者超过50%,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约30%-40%,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起的作用则等于或者少于20%,呈依次递减状况。

因此,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最早时间是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第一时间聘请辩护律师,争分夺秒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拟定辩护思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积极分析辩护观点与法院书状,推动最终定罪量刑正式进行。

【聘请律师作用】

一、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笔录

1.避免无罪定有罪、轻罪定重罪。有部分办案机关会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特别是在掌握一定证据但又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涉案事实时,一些辩护律师也会对被告人进行有罪辩护,如此操作可能会使被告人无罪定有罪、轻罪定重罪,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

2.避免诱供、骗供、错供、漏供。在办案机关对案件侦查权活动中,会由于迫切破案等心理和行为对被告人诱供、骗供,由于被告人自身及侦查机关原因,错供、漏供的情形也时有存在,这些行为都会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导致程序正义无法实现,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全面帮助当事人“自救”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1. 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打下基础。缺少法律知识或法律知识较为朴素的被告人及其家属不了解被告人在刚进入侦查阶段的程序,可能会由于一系列原因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取保候审或变更至其他强制措施。

2. 积极搜集证据提交,避免警方倾向性取证。侦查办案机关的倾向性取证会使被告人落入有罪推定的死胡同,不利于其在后续阶段呈现有利证据。

3. 提交阶段性律师辩护意见,防止侦查机关的一边倒的倾向性侦查。专业的律师意见能够在侦查办案阶段出示有效的阶段性律师意见,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三、家事信息传达,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律师享有会见和通信被告人的权利,能够及时沟通被告人及其家属,及时商讨辩护思路,提供专业咨询,减少其因卷入刑事案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情况及时进行控告

侦察机关违规办案不仅会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还会侵犯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及时聘请律师能够保障侦查机关在办案实践操作中合法、正当、合理地办案,同时对其真正产生违法办案的情形进行控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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