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找律师取保,非吸可以取保吗

时间:2022-12-06 02:36: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某公司某地分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于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社会群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年息,到期兑付本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自20XX年年初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逾60余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承办过程

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家属退赔了将近60余万元后甲某被取保候审。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甲某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赵钰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甲某查找相关判例,认为办案机关指控甲某的涉案金额并不准确,遂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但检察官并未采纳,并出具了建议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坚持之前的辩护观点,紧紧围绕着本案指控的数额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参加本案庭审并多次与承办交流与沟通。以争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最终历经三次庭审,法院对辩护人提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对甲某判处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同时对于甲某多退赔的45万余元予以返还,这一刻甲某喜极而泣。

办案心得

在某市影响重大,投资人反映强烈的非吸案件,在其他区类似职位人员已经被逮捕的前提下,在经历三次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之后,量刑建议为五年的被告人,经过三次开庭的律师辩护,涉案金额同起诉书相比减少1188万,律师的建议全部被采纳,最终被判处缓刑;更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多退赔的40余万元法院判决返还,当事人不仅打赢了官司,更减少了损失。得此结果并不容易,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附主要辩护观点:

辩护人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吸收金额为2024万余元理由如下:

一、同案犯A所吸收的金额不应计入甲某名下:

第一,A某是否转入到甲某名下,什么时间转入的,该转入是否得到总公司的批复,在案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从在案证据显示,甲某因业绩不达标被降为业务员。即使A某转入到该部分,其业绩也不应算在甲某名下。

第三,从甲某的工资流水可以体现出其降为业务员;甲某本人也没有拿A某及其下属业务员的业绩提成。

二、对于被告人甲某的涉案数额不可根据一份来源不清的证据得出不负责任的结论,该份证据提供人无法说清证据来源,证据上面没有公司的盖章,没有公司其他的领导的辨认和确认,无法确定该证据的合法性。

三、对于在案新补充的一些投资人的报案记录,在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未到案未做笔录的前提下,在未确定该笔投资是否属于挂单,在未确定业务员是否属于该部门,在未确定该业务员是否在甲某担任营业部经理时工作时,便直接根据投资人的陈述便来予以直接认定该业绩属于该部门,属于甲某的犯罪数额明显是不准确的。

四、辩护人发现有很多投资人是最近新报案的,在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多种平台发布通知,在法院已经庭审两次的情况下,还陆续存在新的报案这个是不能理解的。

五、被告人甲某为了争取一个好态度,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退赔五六十万,其不仅退赔了非法所得甚至包括了其合法收入,请求法院核查清楚对其合法收入予以返还。

律师简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五年被判缓刑,减少损失40余万

赵钰 律所业务副主任

赵钰,中共党员,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二部业务副主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书记,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辩律师七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节目采访并播出,多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执业理念:语辩天下难辩之事,救世间可救之人。

赵钰律师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均有相关文书证实)

1.L某被控挪用公款上千余万,量刑建议十年,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维持原判;

2.L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造成三死一伤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逮捕后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仅判处缓刑;

3.W某职务侵占二百余万元,律师介入后提出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后成功取保,取保后律师与办案单位反复沟通交涉将近一年时间,最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4.C某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亿,系公司主要领导人,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5.成年人W某、L某多起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均在未获得谅解非自首的情况下成功取保,后被判处缓刑;

6.S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量刑建议11~13年,一审成功改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G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量刑建议4~6年,在一审审理阶段律师发现重要证据申请补充侦查,最终被判处缓刑;

8.W涉嫌洗钱罪上千余万,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予以撤案;

9.D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免予起诉,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0.J某涉嫌校园贷一案,数额巨大,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1.W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2.T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后当事人成功取保,取保后律师持续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一年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3.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后当事人成功取保,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处理;

14.Y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动退赔五十余万,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后律师介入后一审改判缓刑,涉案金额仅八百余万,发还给当事人三十余万退赔款;

15.C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二年,一审改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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