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4:05:34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民事诉讼施行二审终审制,在司法实务中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比比皆是。但是对于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却鲜有实务上的探讨和论证。上诉人在启动二审程序之时,往往对二审程序并没有明确独立的概念。案件虽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但是当事人仍然还停留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依旧对是是非非争执不休。
这种将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混同的认知,理解的偏差,是启动民事二审程序,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常见原因之一。二审程序并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复制。虽然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在庭审流程方面大致相同,而且《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规定。但是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并非简单的重复,两个程序在设立目的和功能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各司其职。由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的对阵与在一审程序中的博弈也就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审是纠错程序,其主要指向是一审判决的错误,审理的是一审判决事项的对与错。二审法官关注的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事项错误是否成立。一审则是事实查证程序,指向的是案件事实真相和双方当事人的是与非。关注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权利义务和责任。
两种程序审理的重点不同,努力的方向也必然不同。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也应当相应地将重点由论证对方当事人的违法与过错,转为论证一审法院判决事项的错误。
二审审理范围存在局限性,只审理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对上诉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判决事项不予审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没有上诉请求撤销更改的一审判决事项,二审法院视同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不予干涉。而一审程序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审理,在一审庭审中,法官时常主动询问了解相关案情,以防止相关事实遗漏导致判决错误。两种程序审理的范围是部分与全部的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在二审诉讼时,上诉人应当紧紧围绕上诉请求,要有选择,突出重点,放弃一审全面出击,事无巨细的老套打法。只有如此才能事半功倍。
上诉请求与起诉请求不同,上诉请求主要是针对一审的判决事项而提出的质疑、否定,是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错误的判决事项作出撤销、变更。上诉请求受限于一审判决的事项,上诉人请求属于被动主张。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则是指向被告人的义务和责任,是诉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属于主动主张。因为二审法院只对上诉请求涉及的事项进行审查。所以在撰写上诉请求时,更应慎重周全,对于没有充分证据或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的一审判决事项,均应当提出质疑,诉求二审法院撤销或改判。避免二审法院没有纳入审查的范围,遗漏于己有利的主张。
实务中发生较多的是为了减少诉讼费负担,而放弃部分诉求,最终失去二审全面审理的救济机会,因小失大,导致二审判决偏差。
二审诉求变更受限,上诉请求在上诉期过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改的,只可变更上诉理由。而一审诉讼请求在进入辩论阶段之前均可以增加、变更。也就是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遗漏,存在缺陷,只要法庭还没有进入辩论阶段,都可以改变或增加。而二审上诉请求如果遗漏,却没有救济路径。因此在撰写上诉请求之时更应审慎,应当采用多多益善为上策。
以上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四大区别,是每一位法律人、当事人在启动二审程序之前必须知晓的。特别是在撰写二审上诉状之时,如果对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没有明确的区分,没有充分的认知,是很难撰写出一份合格的上诉状。
任何一位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启动二审程序之前,在撰写民事上诉状之时,首先应当了解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以上四大区别。这是每一位进入二审程序的当事人必备的功课。
如果你人坐在二审法庭之中,但观念和认知却停留在一审诉讼中,依旧按照一审的套路与对方当事人互相厮打,那么你二审获胜的概率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