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4:20:41来源:法律常识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
由于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一种更为快速简便的诉讼程序,即刑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在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方面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密切。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之一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开庭审理的重点不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是核实被告人对事实证据、指控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的意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在速裁程序的二审程序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作出了特殊规定。
一、概述
一方面,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应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另一方面,随着扒窃、醉驾入刑,我国的刑事入罪门槛降低,近年来每年醉驾入刑的人数更是高达30万,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创设一种更为快速简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
因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顾名思义是一种“迅速裁判”的程序。我国在已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建立速裁程序,可以理解为速裁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按照该程序审理案件,相关程序将更加简化。
为正确实施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了规定。
二、适用范围
1、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一审刑事案件排除适用;(2)必须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排除适用;(3)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能适用速裁程序;(4)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禁止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指导意见》第42条第2款对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审判程序
1、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对法庭审理进行简化。在送达方式上,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集中送达;在送达期限上,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在审判组织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开庭方式上,速裁程序虽然必须开庭审理,但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在庭审程序上,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在宣判方式上,应当当庭宣判。
2、审理内容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因此开庭审理的重点不是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3)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5)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在审查方式上,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从而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3、审理期限
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具有更快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4、程序转化
刑事案件不宜使用速裁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没有规定,《指导意见》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已经通过法律帮助、告知权利、书面具结、当庭询问、最后陈述等途径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程序选择、发表意见、参与诉讼的权利,因此二审不开庭审理不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被告人上诉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说明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3)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