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5:26:39来源:法律常识
挂靠人可以向谁主张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第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从司法的本意来看,遵循的是质量至高原则,只要是工程质量合格或修复后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就应当予以支付。
在工程挂靠施工的情形下,挂靠人可以向谁主张工程价款,或者说谁有义务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并未对挂靠情形下挂靠人的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针对挂靠的情形,有必要挂靠人可否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其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在挂靠施工项目中,挂靠人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实际进行了工程项目的建设,为此付出相应的人力、财力,发包人也因此受益,按照常理,挂靠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挂靠人可以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只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此处的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那挂靠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呢?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或挂靠人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从案例来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款支付到被挂靠人的账户,一般不会约定工程款支付给挂靠人,否则,发包人知道是挂靠施工的话,发包人很有可能不同意。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协议实为挂靠协议的协议中一般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被挂靠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多少日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呢?当然,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挂靠施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挂靠协议无效,该条款当然不能适用。是否挂靠人就不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呢?当然不是的。在实践中,发包人不知道工程项目是挂靠施工,即便发包人是知道挂靠施工,但出于工程质量责任及合同效力考虑,发包人一般视而不见。因为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表面上合同的履行是被挂靠人与发包人,故一般工程的申请主体是被挂靠人,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也是向被挂靠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是否可以要求被挂靠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挂靠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被挂靠人收取工程款时没有法律依据的,那被挂靠人收取的工程款就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那就意味着被挂靠人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挂靠人。返还是否仅限于工程款,是否还包括利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款在发包人应付而未付时就应当开始计算利息。因被挂靠人在收取工程款后导致挂靠人受损,故该受损利息被挂靠人应当向挂靠人支付。当然,是要区别形:第一种情形,当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不当得利时,被挂靠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以不计算利息;第二种情形,当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不当利后,被挂靠人恶意不予返还的,应当计算利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孽息,而不区别善意或恶意,但工程纠纷有其特殊性,故有必要予以区分善意与恶意。
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挂靠人并未收取发包人的工程款。如果被挂靠人并未收取发包人的工程款,其并没有义务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仅仅是凭借出借资质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并未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管理,而是由挂靠人实际掌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挂靠人也没有义务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挂靠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我们不能对以“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作扩大解释,认为挂靠人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虽然都是法律明确予以禁止的,但是有本质的区别,不能以举轻以明重进行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