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5:33:33来源:法律常识
文|田丽
我国之前的《继承法》对遗嘱的规定有个例外,就是在数份遗嘱中,公正遗嘱拥有最高的效力。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哪怕不是最后一份遗嘱,只要经过公正就是有效的遗嘱。
但2021年的《民法典》对之前的《继承法》中的此项规定做出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此条修改了《继承法》中规定的公证遗嘱享有的优先效力,删除了《继承法》中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以立遗嘱时间判定遗嘱的优先顺序,不以遗嘱形式判定优先顺序。
基本案例
H大爷丧妻后独居,一日不幸中风患病,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侄子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侄子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H大爷又做了代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侄子。H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法院审理
法庭审理时,H大爷儿子作为第一顺序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诉求房产归自己继承。H大爷的侄子出示了H大爷的代书遗嘱,H大爷在遗嘱中说明,自己患病及生活不能自理之时,主要是侄子在身边照顾自己,因此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全部给侄子继承,处理身后事留有的存款余额归儿子继承。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均是合法有效之遗嘱,从立遗嘱时间来看,公证遗嘱在先,代书遗嘱在后。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民"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虽然H大爷的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有公证遗嘱在手,但H大爷侄子所持的代书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依据法律,房产判归H大爷侄子所有。
律师分析
按照以往《继承法》的规定,H大爷立下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理应由H大爷的儿子合法继承。如果在后期H大爷的侄子想要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撤销手续,公证遗嘱才会相应失去效力。
但是该案例是《民法典》施行后的诉讼事件,依据新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H大爷将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周到的侄子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民法典》还增加了遗嘱形式,共规定了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并对各种形式规定了基本的要求。遗嘱人选择订立何种遗嘱,可以结合遗产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人的家庭和睦情况以及立遗嘱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只要订立了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现行的《民法典》正是基于诸如H大爷这种情况对原有《继承法》进行了修改。被继承人 最后希望将遗产留给对自己付出最多的人,更改了之前的遗嘱,只要是真实的意愿,无论之前是哪种形式的遗嘱,现行的《民法典》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