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1:28:0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男权社会导致大众的观念普遍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相比之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事件是比较少的。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
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德国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而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并非绝无仅有(尽管比起男性强奸女性的现象相对较少)。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就曾爆出过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的事件。这位名叫萨莫拉的美国女教师被法院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21年美国一位名叫阿里尔·马登·里德的30岁女教师因强行15岁的学生发生关系而被控涉嫌三级强奸罪。英国一位名叫法蒂娜的25岁女教师也因为与14岁男孩发生关系被判入狱。与之类似的事在我国也曾发生过: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16岁男性周某应女性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周某所认识的这位女性朋友张某之外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年纪都在30岁左右)。
席间三名女子趁周某上厕所时在其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实施了性侵,但可能是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导致周某后续发生休克,最终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三名女子也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
从上文对世界各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强奸罪的定义都是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陆续将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更改为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固然构成强奸,而反过来说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构成强奸,甚至进一步说男性强迫男性、女性强迫女性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构成强奸的。
这是从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而从事实上来看国外已有女性强奸男性被判刑的先例。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与其他国家有一点很大的不一样: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请注意这条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但并没限定这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加害方是男是女。
换句话说如果女性强迫女性发生关系或女性协助男性实施对另一名女性的强奸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2013年7月24日名为谭蓓蓓的孕妇因为孕期无法与丈夫发生关系就用假装肚子疼的方法诱骗16岁女孩胡伊萱回家供丈夫白云江奸淫并在事后将女孩残忍杀害。2015年1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罪名判处白云江死刑、谭蓓蓓无期徒刑。
在山西北部的一个小村庄有一家人的儿子小时候落下了脑瘫的疾病。一转眼30年过去了后母亲为了让儿子成家四处托人说媒,但谁家也不愿找一个身体有残疾的女婿啊。2019年这家人好不容易找着一个同样有残疾的女孩和儿子举办了婚礼。这两口子都是残疾人,所以婚后也一直没行夫妻之实。着急抱孙子的母亲一着急就在汤里下药,然后趁着女孩昏睡之时指示儿子强行与女孩发生关系。
2020年贵州某大学生小李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向社会人员周某贷款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苹果手机。贷款到期后周某多次骚扰催收令小李不胜其烦。无奈之下的小李把同学小雪介绍给周某认识以图抵消债务。小雪本来以为小李只是给自己介绍男朋友正常交往,可谁知小李却伙同周某在一次聚会吃饭时灌醉小雪。饭后周某就将小雪带到酒店实施了强奸。
2021年广东东莞女孩小梅和一同在工厂上班的女孩小何是情敌关系。小何的男朋友是小梅的前男友,因此小梅一直对小何怀恨在心。有一天小梅发现前男友与小何在宿舍里过生日。小梅一气之下伙同多名社会人员到宿舍里对小何进行打骂和语言侮辱,而且还以暴力手段逼迫前男友强奸小何并拍下视频。小梅的行为与上文提到的谭蓓蓓、那位山西籍母亲、贵州大学生小李一样都构成强奸罪。
这几个案例中都属于女性协助男性对其他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在这几个案例中加害者都是女性,但她们的犯罪行为所伤害的也是女性。可如果是加害方为女性、受害方为男性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这也就是2007年周某的案件中三名施害女性不能以强奸罪起诉的原因。《华夏时报》也曾报道过一名男大学生在诱骗下误入了一个卖淫团伙的巢穴后被胁迫同卖淫女发生了性行为。
事后该男生曾就此事咨询律师并得到答复称:对方涉嫌非法组织卖淫嫖娼罪,但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而言不适用强奸罪。这样的案例发生以后我国也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刑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而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目前我国的刑法框架下女性奸污男性的行为的确尚无法适用强奸罪,但这绝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是纵容的。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尽管不会被以强奸罪定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构成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尤其是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关系所构成的猥亵儿童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罪行。目前我国法律对侵犯未满14周岁的少男少女的行为都是加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