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请律师多少钱,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22-11-04 21:26: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1。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1在其女友张某某2工作的平昌县某某医院某某院区门诊收费室内,趁张某某2熟睡之机,盗走收费室内现金人民币17300元,后逃离现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1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1在其女友张某某2工作的平昌县某某医院某某院区门诊收费室内,趁张某某2熟睡之机,盗走收费室内现金人民币17300余元,后逃离现场。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某1于XX年5月2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2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张某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1赔偿被害人张某某2损失17300元(已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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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平昌刑事律师辩护 四川盗窃罪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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