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5:32:10来源:法律常识
7月31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空抛物最高处罚3000元,还有……
如何促进文明行为?河南人今后有了专属条例!7月31日下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楼层越来越高,随之出现了不少新问题。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百姓呼声强烈,也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关注。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对高空抛物行为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不过,除了发生恶性事件后的追究相关责任,是否能有一些处罚措施,防范于未然,对此类行为予以警告?
《条例》明确,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有些网友曾留言表示,高空抛物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伤、财产损害,3000块钱会不会“太轻”?对此,需要明确一点,“一千元至三千元”是罚款,《条例》后面一句“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包含的内容非常多。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对高空抛物行为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
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给予治安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7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针对责任人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7条规定: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则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
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厕、停车位!
如厕问题是“小事”,也是“大事”!《条例》中明确,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厕、停车位。
《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保障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厕、停车位问题,《条例》明确,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体育设施、场地等。
此外,针对共享单车问题,《条例》明确,共享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划,合理投放运营车辆,保障运营车辆安全清洁、停放整齐,及时修复破损车辆、清理废弃车辆。
责任编辑:张露丹
总值班:陈鸿
监制:李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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