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5:39:5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了通辽市某电力公司与中铁某电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诉金额达500万余元。本案审结是以实际行动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在短时间内圆满化解了双方长达三年多的纠纷,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2019年6月,原告通辽市某电力公司与被告中铁某电务公司就赤喀铁路站前电力迁改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工程的承包方,以全包方式承包标段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的设计、工料、安全质量等。合同总价款650万余元,被告于2019年9月支付了180万余元,尚欠47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50万元未付,合计500万余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诉讼过程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辩称原告的施工工程部分未经验收合格,未进行工程结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告企业法务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双方诉争焦点。疫情期间,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对涉诉中小微企业诉讼案件十分重视,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子送达、网上质证、云上法庭、异步调解等智慧法院举措为涉诉企业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
尽管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一般存在案情复杂、涉及鉴定、当事人众多、涉案标的额过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低等特点,但为了助力企业经营发展,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企解纷”的调解原则和“协调解决,再续合作”的办案思路,通过与原告法人和委托律师联系了解原告法人的意向后,积极与被告企业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通过将近两个月的耐心调解,承办法官告知双方企业目前存在的案件结症和实际难处,并将类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普及,通过释法明理,最终被告放弃鉴定申请,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被告给付原告本金450万元,被告首期即时给付原告200万元。
此案调解解决,没有破坏双方企业已经建立的商业互信,为双方进一步合作留下了机会,保证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杨宁)